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27号
申请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26094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辉南县XX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5年2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4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辉南县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X大冷面(生湿面制品)”,净含量:345克,生产日期:2024/05/01,涉嫌不符合法律规定。经邮政回执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但截至提起本次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立案,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程序上明显违法。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程序违法,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函。经查,被举报人地址为:“XX县XX镇XX村”,根据属地监管原则,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投诉举报函通过12315平台系统转至辉南县市场监管局,后续核查工作应由辉南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相应处理。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辉南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3. 经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李某某共投诉2558次,举报2856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频繁的投诉举报行为是否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怀疑,且已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处理此投诉举报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无申请人所述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辉南县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X大冷面(生湿面制品)”涉嫌不符合法律规定。
2.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并于2024年8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系统转至辉南县市场监管局。
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投诉举报信函,于2025年2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 申请人提交的原投诉举报函、邮政回执查询;
2. 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流转信息单、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办公系统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投诉举报人辉南县XX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位于:“XX县XX镇XX村”,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应当由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和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被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函后,于2024年8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系统转至辉南县市场监管局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后,按照法定程序通过12315平台系统转交给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但没有将转交投诉举报材料的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未与申请人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到投诉举报材料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七个或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认为自己没有处理权限,通过内部流转程序转交给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后,应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影响了申请人主张权利,处理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主张其投诉举报事项超期未处理,应当向辉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为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函及时进行了流转处理,但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置程序违法,但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程序已无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置情况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