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20号
申请人:刘XX,女,身份证号码:22003199002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X小区,联系电话:1864353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车XX,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XX,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月22日依法已予受理,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205001612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5年1月12日16:20左右,光线较暗,申请人看到红灯后想停车,但因未找到停止线,便在红灯下停车,直至绿灯亮起才通行。申请人其并非故意闯红灯,而是因未找到停止线所致。
被申请人称: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2025年1月12日16:21,申请人驾驶吉EEB636号机动车在XX市XX区XX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我单位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固定证据并录入相关平台,同时向车辆所有人预留手机号码发送提示信息,违法行为代码为16251。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对其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三、对申请人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称因未看到停止线而误闯红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红灯亮起时禁止车辆通行。电子警察抓拍“闯红灯”需连贯抓拍三张照片,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在红灯亮起时已越过停止线并持续行驶,现场照片清晰、连贯,证据链条完整,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该路口停止线清晰明确,其陈述停止线不清晰无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刘XX于2025年1月12日16时21分驾驶吉EEB636号机动车在XX市XX区XX路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并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 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采集的违法行为照片及视频资料;
2.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录入的违法行为信息;
3. 申请人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 被申请人作出的2205001612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通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并依法录入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程序合法。
根据电子警察抓拍的照片及视频资料,申请人在红灯亮起时驾驶汽车超越停止线,行至红绿灯下方才停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出的因未找到停止线而误闯红灯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依据《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准确,处罚得当。
被申请人作出的2205001612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内容适当,法律依据准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