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4〕129号
申请人:王X,身份证号:22050XXXXXXXX,联系电话:1862XXXXXXXX,地址:通化市XX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车XX,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XX,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2月20日依法已予受理,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2050016129520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因2024年12月8日8点52分新桥路财政局门口是限时信号灯红绿灯暂缓没有显示黄色灯,导致两辆车闯灯、一辆闯灯压线,其中吉EPP3XX车辆造成闯灯等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2050016129520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王X驾驶机动车吉EPP3XX于2024年12月8日08:52在通化市东昌区新桥路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依法对申请人驾驶车辆进行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经过审核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行为代码为16251(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王X驾驶机动车吉EPP3XX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黄灯亮起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起时,禁止车辆通行。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闯红灯的法律定义是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时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所行驶的车道施画的直行箭头标线,在对向交通指示灯红色信号已经亮起时,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已经越过停止线,并持续行驶至灯控杆下,现场违法行为照片连贯、清晰、准确、完好,违法行为证据链条完整,本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2月8日08:52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号牌:吉EPP3XX)在通化市东昌区新桥路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对申请人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和数据采集,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22050016129520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号牌:吉EPP3XX)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照片;2. 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号牌:吉EPP3XX)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录像;3. 22050016129520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通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辖区内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对取证执法设备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了核对、审核,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同步至互联网“交管12123”平台,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程序合法。
2024年12月8日08:52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号牌:吉EPP3XX)在通化市东昌区新桥路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事实清楚,申请人辨称该信号灯没有显示黄色灯导致其违法,从现场录像看,该信号灯正常依次显示绿灯、黄灯、红灯,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号牌:吉EPP3XX)在红色信号灯亮起时越过停止线,并持续行驶至灯控杆下,违法行为连贯、清晰,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裁量得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2050016129520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2050016129520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