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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38

时间:2025-03-25 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38

 

申请人:陆某某,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所:XX市XX区XX路XX楼X座。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5001612XXXXXX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受理,并按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5001612XXXXXX

申请人称:本人在开发区上班,零公里加油站是高新开发区的加油团购站,最近我在XX小区住(照顾老人),从中石化加油站左转后去此灯控处,能右转是比较合理的,望被申请人予以考虑为盼。本人一直遵守交通规则,此次违章实属对交规的认知不足,今后会更好遵守交通规则。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2025年2月5日17:06申请人陆某某驾驶机动车吉EXXXXX在XX市XX区XX北路与鹤大线交汇处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我单位通过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依法进行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经过审核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同步至互联网“交管12123APP”平台,并发送信息提示至车辆所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违法行为代码为60951(机动车通过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行驶导向车道的)。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吉EXXXXX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对申请人提出该路口禁止右转不合理的复议理由,答辩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全国实施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指示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这些交通信号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申请人所行驶的车道对应灯控显示为“绿色直行箭头灯”,申请人所行驶的车道施划了直行箭头标线,现场违法行为照片连贯、清晰、准确、完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标线作为交通信号的一部分,与交通标志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且应当被遵守,本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5日17时6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号牌:吉EXXXXX)通过XX市XX区XX北路与鹤大线交汇的灯控路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和导向车道指示的方向行驶。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依法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5001612XXXXXX),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号牌:吉EXXXXX)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2.现场监控视频;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5001612XXXXXX)。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数据采集和证据固定,经过审核后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同步至互联网“交管12123”平台,案件处理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至XX市XX区XX北路与鹤大线交汇的灯控路口时,监控设备记录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路口的交通信号灯为绿色直行箭头灯,地面导向车道的交通标线为直行箭头线,申请人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的直行方向驶出,驾驶机动车在该路口右转弯,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照指示方向驶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2205001612XXXXXX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