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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3

时间:2025-03-25 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20253

 

申请人:陈某,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所:XX市XX区XXXX小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5001612XXXXXX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2205001612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此地方由于冬天撒盐的原因地面发白,地面的标线看不清楚,应在路边设一个限左转的标识牌。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申请人陈某驾驶机动车吉AXXXXX于2024年12月7日15:16在XX市XX区XXX路与鹤大线交汇处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我单位通过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取证设备依法对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经过审核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行为代码为 60951 (机动车通过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行驶导向车道的)。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申请人陈某驾驶机动车(吉AXXXXX)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申请人复议事项的答复。对于申请人提出该路口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和路面撒盐看不清的理由,答辩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全国实施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指示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申请人行驶的车道对应灯控显示为“绿色直行箭头灯”,行政相对人行驶的车道施划直行箭头标线,现场违法行为照片连贯、清晰、完好。交通标线作为交通信号的一部分,与交通标志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被遵守,本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核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图像及视频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出路面的标线及灯控形态,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与客观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7日15:16,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号牌:吉AXXXXX)在XX市XX区XXX路与鹤大线的交汇路口处不按照导向车道的指示方向行驶。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依法对申请人驾驶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及数据采集。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5001612XXXXXX),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号牌:吉AXXXXX)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照片;2.现场监控视频;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5001612XXXXXX)。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数据采集和证据固定,经过审核后依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同步至互联网“交管12123”平台,案件处理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至XX市XX区XXX路与鹤大线的交汇路口时,路口的交通信号灯为绿色直行箭头灯,地面导向车道的交通标线为直行箭头线,申请人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的直行方向行驶,驾驶机动车在该路口左转弯,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辩称地面标线不清楚,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路口的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标线清晰完好,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照指示方向驶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2205001612XXXXXX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