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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37

时间:2024-10-11 来源:

申请人:XX, 性别:男,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桃源村四组,身份证号码:220503195610******

委托代理人:童XX,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大街 336号。

法定代表人:班XX,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XX,二道江区人民政府科员。

第三人:二道江乡桃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二区征偿20241),本机关202463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二区征偿(2024)1号)。

2.要求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依法重新进行补偿安置决定,并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按照《沈白铁路(二道江区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支付申请人应得的补偿款项。

申请人称,1.该决定书的作出程序违法:根据《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5行初55号行政判判决书》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吉行终 207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以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但作出该决定书的二道江区政府没有依照判决书、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该决定书的作出程序违法。

2. 该决定书未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时,未与申请人进行协商,也未根据生效裁决结果针对案涉地块上争议各方的诉求,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合理的土地安置补偿决定,而是认定争议林地所有权归桃源村所有,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请求贵机关依法对该决定书进行审查,并撤销《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被申请人于2024725日作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二区征偿[2024]1号)的决定书》,撤销了《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二区征偿20241号)。

第三人没有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根据《沈阳至白河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及第三人部分土地在项目征收范围内,20228月,申请人领取了被征收林地(面积0.0972公顷)的补偿款,但申请人认为除以上双方确认的0.0972公顷外,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对被征收林地界线存在争议,申请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对于有争议林地及地上附着物应如何补偿,并无明确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将相应款项提存,待明确权利人后再行支付。被申请人根据法院判决作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二区征偿20241号),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725日作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二区征偿[2024]1号)的决定书》,撤销了上述补偿安置决定,并于2024823日重新作出了《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 《沈阳至白河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2022)吉05行初55号《行政判决书》;3.2023)吉行终207号《行政判决书》;4.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二区征偿20241号);5. 《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二区征偿[2024]1号)的决定书》;6.《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沈阳至白河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二道江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安置补偿、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职责。根据(2022)吉05行初5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申请人与第三人对案涉林地界线存在争议,目前在林地界线未明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省高院生效判决要求,作出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根据确权结果进行支付。被申请人作出的《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二区征偿20241号)中,在争议林地界线不明的情况下,将该林地的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争议中的一方(第三人)缺少事实依据,可能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要求第三人在双方确权后代其向申请人履行支付职责,缺少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事实不清,缺少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撤销了《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二区征偿20241号),并于2024823日重新作出,本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做已无实际意义,申请人明确表示坚持复议请求并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二区征偿20241号《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二江道江乡桃源村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