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申请人:XX省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XX市财政局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职务:XX市财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臧某,单位及职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 单位及职务: XX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XX省XX有限公司对XX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不服,于2024年4月30日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
申请人称:2024年1月31日其与“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共同参加了“XX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于2024年2月28日再次共同参加了“XX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XX物业在这两次招投标活动中均中标,但申请人发现两次招投标评审过程和评审报告均存在评审打分倾向性严重问题,后经过多方查询,申请人认为XX物业和其代理机构XX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公平公开性,更破坏了本市的营商环境,更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因此,申请人遂提起质疑,后提起投诉,被申请人2024年4月22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申请人经过多方调查掌握的事实,申请人认为该项目的招投标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具体如下:
一、XX物业和其投标代理机构XX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严重影响招投标项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在2022年至今XX市关于学校、社会福利院等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XX省XX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参与了多个项目招标,同时在XX镇XX村千村美丽建设项目中,还担任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孙某是XX建设公司的股东,公司主要成员辛某、辛某某等人。XX公司和XX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组成人员等都涉及辛某、辛某某、叶某、叶某某等人,经申请人调查得知XX物业公司和XX公司的实控人为同一人辛某,叶某与辛某为夫妻关系,叶某某为二人儿子,为直系亲属关系,以上可以证明三公司均存在关联关系,且以上人员均系公司重要组成人员。XX公司和华源公司多次担任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十分熟识,不能排除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该项目评审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存在严重倾向性
招标文件客观评分是评审专家根据评分办法中一些固定的内容评出的分数,本次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分过程中,XX物业的客观部分内容和申请人是一样的,但项目得分却相差甚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结合XX物业参加两次政府采购服务招标的情况,申请人有理由怀疑XX物业和投标代理机构XX公司与评分专家委员会的串通可能性,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本项目系政府采购,对外公开招标,依法适用《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四、申请人系现任XX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服务的供应商,在该项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撤出服务,势必损害国家利益,为政府造成损失。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12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未发现对应的违法事实,2024年4月16日依法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
一、XX物业和其投标代理机构XX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首先,申请人主张本次招标活动中,XX公司、XX建设公司、XX物业之间存在串通关系,仅以公司之间工商登记中存在人员交叉情况作为依据,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实在本项目中各方主体存在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人权益的情形。其次,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其所述的各方主体并未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处于同一方或者相对方的地位,不存在客观上串通情形,各方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招标活动没有必然关联。再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局所监督的行为仅为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财政局对其不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依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最后,申请人本次提出的中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利益关联情况在投诉时并未提及,并非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的依据,不能以此作为涉案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的依据。
二、关于XX省XX有限公司主张评审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存在严重倾向性。
首先申请人在投诉时没有提交任何相关证据,其次XX市财政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查确认了招标、投标等相应文件,调取了当时的评标录像,没发现投诉人主张的评分标准不一或畸高畸低情形,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缺乏事实基础。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是分值结果计算错误的;二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是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评标情形,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也未发现违法事实,依法作出驳回其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项适用法律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照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次采购项目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故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关于XX省XX有限公司的第四项复议申请主张与本次审查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不具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XX省XX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对XX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服务采购项目向XX市政府采购中心(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质疑函》,提出两点质疑:“1.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我司投标文件商务评分“优惠条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进行评审;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我司投标文件内所提供的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与标准中评分细则中‘技术服务评分’是否具备评审应有的公平公正,同时以何标准作为评判依据和得分标准?”,并请求重新进行评审。XX市政府采购中心3月7日作出《供应商质疑答复函》,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不成立。申请人不服XX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3月11日向被申请人XX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投诉事项:“1.评审委员会在《供应商质疑答复函》中答复质疑事项1的理由牵强并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分要求进行评审;2.评标委员会在《供应商质疑答复函》中答复质疑事项2的理由牵强并具有严重倾向性”,并要求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被申请人于4月22日下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作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XX省XX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XX市政府采购中心(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供应商质疑答复函》;3.XX省XX有限公司的《投诉书》;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5.XX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详细评分汇总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XX市财政局对供应商的投诉件依法处理,行政主体适格。
本案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申请人提出的XX物业公司和其投标代理机构XX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严重影响招投标项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以及XX公司和XX建设公司多次担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评审熟识可能串通的主张,申请人提供了XX镇XX村千村美丽建设项目中标公示,证明孙某在本项目中担任评审专家;申请人提供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和通XX市第二中学教研教学应用平台项目,证明孙某在XX市第二中学教研教学应用平台招投标项目中系采购代理机构XX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申请人提供了投标文件材料,证明XX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叶某某,本次通化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服务招投标项目的联系人为孙某。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孙某在不同招投标项目中担任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方、投标方,在本次XX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服务招投标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系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市政府采购中心),XX物业公司系投标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XX物业公司以投标人身份参加本次招投标项目符合上述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怀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投标代理机构XX公司与评分专家委员会存在串通可能性,从而影响本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本次招标、投标等相关文件材料,没有证据证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评分专家委员会串通从而存在打分严重倾向性,故该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本投诉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主张,在申请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次的采购项目是XX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系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投诉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确,该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并调查,核查确认招标、投标相应文件等,调取评标录像,未发现申请人主张的违法事实,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依法合规。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XX市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的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