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治政府建设专栏>>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44

时间:2024-09-26 来源:

  申请人:XX省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XX市财政局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职务:XX市财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臧某,单位及职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 单位及职务: XX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请人XX省XX有限公司对XX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与“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共同参加了“XX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于2月28日再次共同参加了“XX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XX物业在这两次招投标活动中均中标,但申请人发现两次招投标评审过程和评审报告均存在评审打分倾向性严重问题,后经过多方查询,申请人认为XX物业和其代理机构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公平公开性,更破坏了本市的营商环境,更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因此,申请人遂针对〔2023〕-00067号项目提起质疑,后提起投诉,被申请人2024年4月11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申请人在全国招投标采购平台和企业信息公示网站等多平台调查掌握的事实,申请人认为该项目的中标方XX物业和评审专家组成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一、XX物业在XX市中心医院和XX市政服务大厦保洁服务项目中均存在评标专家打分倾向性严重情况。

  在XX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项目评审打分中,申请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逐项准备投标文件,对于客观部分的“商务服务”“企业认证”均有相应的材料和资质证书,XX物业的客观项部分内容和申请人是一样的,XX物业得满分,但专家评委给申请人0分。主观部分评分更是倾向性明显,对于申请人和XX物业在相关服务经验相差巨大的情况下,专业评委给出的分数截然相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XX物业和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组部分成员串通的可能性。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两次保洁服务项目前后相差时间短,在较前的XX市中心医院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申请人仅是怀疑,但经过较后的XX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项目后,申请人确认了XX物业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申请人作为多年从事物业服务类的公司,各项设备、服务均积累充足经验,且在以往医院和XX市政务服务大厦的物业保洁服务也均得到业主方及政府部门的肯定。相对的XX物业却没有物业服务相关经验。但在本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评标结果却大相径庭,不得不让申请人怀疑。在XX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项目中,XX物业的投标负责人是孙某。申请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在2022年至今XX市关于学校、社会福利院等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XX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参与了多个项目招标。然而在XX镇XX村千村美丽建设项目中,孙某担任了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孙某是XX建设公司的股东,公司主要成员辛某、辛某某等人。同时XX公司和XX物业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组成人员等都涉及辛某、辛某某、叶某、叶某某等人。而且,XX物业和XX公司的实控人为同一人辛某,叶某与辛某为夫妻关系,叶某某为二人儿子,为直系亲属关系。以上可以证明三公司均存在关联关系,且以上人员均系公司重要组成人员。另一方面XX公司和XX建设公司多次担任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还与评审专家成员有私交,不能排除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和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总结机构不能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或提供咨询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泄露秘密、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将被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上述三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存在明显的利益关联,而XX物业利用多项目中接触到的招投标等相关工作人员,利用不正常手段成功中标。其行为导致该政府招标项目失去了公正公开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公司的利益。

  三、本项目系政府采购,对外公开招标,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XX市财政局作出的XX财采决〔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认定投诉适用《政府采购法》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次投诉是基于XX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产生的争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针对投诉均有相应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四、申请人针对XX市政务服务大厦保洁项目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立案,两个项目关联关系紧密,且都是XX物业通过不正当竞争中标的项目,为更好的查明事实,还本市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恳请合并审查两个项目。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1日XX市财政局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针对其投诉事项未发现对应的违法事实,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

  一、关于XX省XX有限公司主张评审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存在严重倾向性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是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诉人XX省XX有限公司主张评审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存在严重倾向性,要求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但其在申请的同时,没有提交任何相关证据。XX市财政局对其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查确认了招标、投标等相应文件,调取了评审当时的评标录像,没有发现投诉人主张的评分标准不一或畸高畸低情形,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也并未发现违法事实,依法作出驳回其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XX省XX有限公司主张XX物业等与其投标的代理机构关联关系问题,缺乏事实基础,且与投诉内容无关联。

  申请人主张本次招标活动中,XX公司、XX建设公司、XX物业之间存在串通关系,仅以公司之间工商登记中存在人员交叉情况作为依据,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实在本项目中各方主体存在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人权益的情形,该项主张依据不足。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其所述的各方主体并未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处于同一方或者相对方的地位,不存在客观上串通情形,各方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招标活动没有必然关联。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局所监督的行为仅为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财政局对其不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依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本次提出的中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利益关联情况在投诉时并未提及,并非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的依据内容,不能以此作为涉案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的依据。该处理决定书,不具备法定的违法撤销情形。

  三、关于XX省XX有限公司主张的本政府采购项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定等主张,依据不足。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照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次采购项目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故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关于XX省XX有限公司的第四项复议申请主张与审查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不具有关联性,该主张与本次决定书作出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均无关,该主张不能作为本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XX省XX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针对XX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项目向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质疑函》,提出以下质疑:“质疑事项1:(1)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我司投标文件商务评分“保洁经理业绩”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进行评审;(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我司投标文件商务评分“企业认证”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进行评审?(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我司投标文件内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评分”是否具备评审应有的公平公正,同时以何标准作为评判依据和得分标准?质疑事项2:根据质疑事项1内容我司怀疑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此次评标过程中是否依法录音录像?质疑事项3:拟中标单位XX物业公司在本次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月20日进行质疑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保洁经理业绩”、“企业认证”认可两项质疑成立,并修改了原评审得分,对其他质疑未予支持,但均予以明确答复。申请人不服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于3月1日向XX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提出“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在《供应商质疑答复函》中答复质疑事项1第3条的理由牵强并具有严重倾向性。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并请求重新抽取专家老师进行评审。被申请人于4月11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XX省XX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XX市政府采购中心(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供应商质疑答复函》;3.XX省XX有限公司的《投诉书》;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5.XX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详细评分汇总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XX市财政局有权对供应商的投诉件依法处理。

  本案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申请人提出本项目系政府采购项目,对外公开招标,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已明确采购项目是XX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是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投诉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提出本次XX市中心医院保洁服务招标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打分严重倾向性的问题。依照被申请人提供的招投标文件、详细评分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并未发现该问题。对申请人质疑时提出的“保洁经理业绩”、“企业认证”两项评分质疑,质疑答复方认可质疑成立,并修改了原评审得分,对其他质疑未予支持,但均予以明确答复,并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评审打分严重倾向性问题。

  申请人提出的XX物业公司及其代理机构XX公司、XX建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专家评审成员有私交,导致本次招标项目失去了公正公开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公司利益的问题。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是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有影响本次招标项目公正公开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公司利益的情形,故XX物业公司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本次公开招标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该问题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投诉时没有提出,不能作为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的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并调查,核查招标、投标相应文件等,调取评标录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XX市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财采决〔2024〕X号)的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22日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