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91年X月,身份证号码:429004199101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栋。
被申请人: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XX省XX市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职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某,职务: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问题的调查情况反馈,于2024年6月7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许某举报问题的调查情况反馈》。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林蛙抗菌肽口腔抑菌乳膏”属于不合格产品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对此作出《关于许某举报问题的调查情况反馈》,其不服的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被申请人作为消毒产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关消毒产品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部门进行处理,仅对举报部分作了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卫生部决定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卫生许可范围》的规定,涉案产品用于口腔清洁,不属于消毒用品范畴。被申请人以涉案产品属于消毒用品而依据《消毒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只是责令改正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属于鼓励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没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5月13日收到许某举报信,次日起算7个工作日,应到5月22日答复截止日期。经调查核实后,于5月20日电话口头答复许某,许某要求纸质答复,经内部审批后,于5月22日将纸质答复邮寄给许某,因此不存在超期问题。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林蛙抗菌肽口腔抑菌乳膏是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吉)卫消证字(2017)第0004号。公司出具了林蛙抗菌肽口腔抑菌乳膏的企业标准、检测报告及该产品评价报告。该产品已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具体网址已经告知许某。因此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对XX科技有限公司消毒产品标签书写不规范问题,于5月20日对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删除产品包装“HP、祛口臭、刷牙”字样,XX科技有限公司于5月27日将包装、说明书整改完毕,并将整改图样反馈至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XX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的《消毒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责令整改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人许某的举报信,要求核实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林蛙抗菌肽口腔抑菌乳膏”是否属于消毒产品,请求责令被举报人赔偿其损失,查处被举报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若有奖励,请依法奖励举报人。经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林蛙抗菌肽口腔抑菌乳膏属于消毒产品,但该消毒产品存在标签书写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于5月20日向该公司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00115),责令其将标签、说明书上“HP、祛口臭字样、刷牙等字样”删除,立即改正。XX科技有限公司5月27日整改完毕并反馈至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被申请人于5月20日作出《关于许某举报问题的调查问题反馈》并告知申请人,5月22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2.邮件轨迹图;3.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5.XX科技有限公司整改前后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证明涉案产品“林蛙抗菌肽口腔抑菌乳膏”属于消毒产品,故本次举报事项应依法适用《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权受理本次举报。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申请人举报信上提及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消毒管理办法》中没有对投诉、举报进行区分,故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只对举报事项答复未对投诉事项答复的主张不成立。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对涉案产品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书写不规范问题。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XX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许某举报问题的调查问题反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许某举报问题的调查情况反馈》。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