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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43

时间:2024-09-26 来源:

申请人:金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4XX,身份证号码:1523011964XXXXXXXX,住: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职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职务: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柳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柳河大街1777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职务:柳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职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行为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7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给予申请人9367.97元人口安置补偿及10.16亩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事实

1982年申请人(曾用名:金某某)一家五口到XXXXX队落户,并在当年分得15.3亩承包地。1987年申请人全家外出打工,申请人外出前将承包地交由徐某某承包经营,徐某某向申请人一家交付租地费用。1988年申请人把土地交由XXX队,约定不负担任何费用,地由XXX组里处理,待申请人回村后将土地返还给申请人。后XXX组将土地分给徐某某、张某某、文某某、董某某耕种。2006年5月9日,XX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决定书(XX农合裁字[2006]第001号)裁决认定:申请人应享有其在第一轮承包中获得的15.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4年XX县人民政府启动XXXX水库建设工程土地征收,申请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被依法予以征收。申请人至今仍未获得征收补偿费用。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补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签收。至今仍未答复,遂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申请人应当获得人口安置补偿。1982年申请人金某一家五口到XXXXX队落户。2014年土地征收时申请人与申请人母亲两人均为被安置人员。但《XX水库三期征地XXXX村非家庭承包地农户分配表》仅有申请人母亲李某某一人,并未对申请人金某进行安置补偿。申请人金某应当获得9367.97元的人口安置补偿。

(二)申请人应当获得10.16亩土地征收后的安置补偿费用。2006年5月9日,XX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决定书(XX农合裁字[2006]第001号)裁决认定:申请人应享有其在第一轮承包中获得的15.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4年XX县人民政府启动XXXX水库建设工程土地征收,申请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被依法予以征收。申请人土地被征收后仅有5.14亩的土地获得了相应的安置补偿,其余10.16亩的土地应当获得同等的安置补偿。

(三)被申请人具备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被申请人具备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四)应当依据《XXXX水库建设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对申请人予以安置补偿。依据《XXXX水库建设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三、征收补偿标准采取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250元/亩标准计算(补偿标准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高速公路(XXXX段)建设征地平均年产值的意见》)。1.耕地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计算,即1250元/亩*25倍=31250元/亩。”

《征收土地公告》(第13号)和《征地补偿公告》(第13号):(一)征用耕地按XX县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1.8750万元/公顷计算,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15倍计算。(二)征用其他集体土地按XX县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1.8750万元/公顷计算,土地补偿费按4倍计算。(三)地上附着物按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计算。

(五)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也未做出任何答复,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请求贵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望贵机关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针对被答复人金某的复议请求,答复人XX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一、2018年11月19日,因XXXX水库建设工程的需要,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答复人依法启动了土地征收工作,征收范围为XXXXXX村、XX村、XX村,在征地范围内被答复人仅有5.14亩土地。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两费补偿每亩地31250.00元,答复人将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全部支付到被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委会,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土地分配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给付村民被征收土地每亩29687.50元,被答复人的承包土地为5.14亩,征收补偿款为152593.75元及非家庭承包农户分配款9367.97元,由其母亲李某某领取,并在分配表中签字确认。根据上述事实,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不存在不履行行政职责或履行行政职责违法的问题。

二、被答复人金某提出的要求答复人向其支付10.16亩土地补偿费没有事实依据。因征收时被答复人金某在征收范围内没有10.16亩的承包土地,被答复人与XX村村民委员会及徐某某等人针对土地承包权存在争议,不是答复人在履行土地征收工作的行政职责,故被答复人诉的答复人不履行行政职责或履行行政职责违法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被答复人与村委会和案外人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救助。因此,被答复人请求支付10.16亩土地补偿款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三、非承包地通常是指那些未被列入家庭承包经营体系的农村土地,这些土地泛指荒地、田间道路、水渠等,在农村统称为“册外地”。非承包地通常属于村集体所有,其使用、管理和处置需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村集体的决策程序。本案中,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在2018年对被征收的非家庭承包地分配时是按照XX村户籍人口分配的,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均不在XX村,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根据该村的分配方案,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享有分配非家庭承包地的相关权益。申请人母亲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已按份领取了非家庭承包地补偿款9367.97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金某(曾用名:金某某)与其母亲李某某的户口在XXXXXX村,金某与XXXXXXX组之间曾经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XX县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5月9日作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决定书》(XX农合裁字[2006]第001号),认定申请人应享有15.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申请人家庭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为5.14亩。2017年9月,申请人在XX县XX镇XX村的户籍注销。2018年,XXXX水库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被申请人依法启动了土地征收工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了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标准等信息,申请人家庭承包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经李某某签字确认,被征收的土地为5.14亩,共获得了152593.75元的征收补偿款及9367.97元的非家庭承包地补偿分配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决定书》;2.《执行申请书》;3.《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5.《XX部关于XX县XX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6.《征收土地公告》;7.《征地补偿公告》;8.《XX三期征地XX镇XX村非家庭承包地农户分配表》;9.《XX村X组非家庭承包地发放审批表》;10.《XX水库三期XX村农户征地面积核对表》;11.《土地补偿费发放审批表》;12.情况说明两份;13.听取意见记录;14.行政复议答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母亲李某某承包的土地被XX县人民政府征收,由于李某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申请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XX水库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被申请人依法在XXXX镇开展了土地征收工作,经李某某签字确认,其被征收的土地为5.14亩,被申请人根据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已向其发放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共计152593.75元。虽然XX县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应享有15.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申请人家庭在征收范围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为5.14亩,对于其未实际取得的10.16亩土地,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征收补偿的职责。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给予9367.97元人口安置补偿的主张。结合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并询问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主张的9367.97元人口安置补偿指的是XX村非家庭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规定,非家庭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分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被申请人无分配非家庭承包地土地补偿费的职责,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予非家庭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