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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24

时间:2024-07-03 来源:

  申请人:陈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2005年X月,身份证号码:4509232005XXXXXXXX,地址:XX区XX市XX县XX镇。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职务: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职务: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二、责令其限期重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月14日在XX商城平台购买了XX市XX公司生产的当归黄芪丸,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非法添加白芍,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答复如下:经执法人员调查,企业解释为印刷错误,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审核出来。经初步查明,该企业的企业标准里面的原料为白芷,白芷为药食同源物质。企业没有购进白芍的行为,库房也没有购进白芍的记录,批生产记录没有投料为白芍的显示。我们依法对涉案产品送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履行分类处理职责,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且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中,既反映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线索,要求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也要求通过调解解决消费纠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形式上的调查,并未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非法添加的食品立案调查,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的事项是否立案,其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如被申请人认为自己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和证据佐证的应当举证,如不能为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的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答复如下: 

  一、投诉举报情况 

  2024年1月14日,申请人在XX商城平台购买了XX市XX公司生产的“当归黄芪丸”,于是查看该商品配料表,该配料表添加了黄芪、大枣、白芍、当归。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调查并回复企业说是标签印刷错误。该企业的企业标准里面的原料为白芷,投料记录显示为白芷,未发现企业购进白芍的记录。 

  二、我局开展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举报信息后,按照职责分工2024年1月30日将调查核实工作分配给XX分局。2024年1月31日上午,XX分局组织监管人员对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对企业质量负责人询问并查看该公司相关手续,查看该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等。查看库房及采购记录以及生产记录等材料。 

  三、我局查明及处理情况 

  1.XX公司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证照齐全,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合法。 

  2.涉案该产品“当归黄芪丸”经企业质量负责人确认,为印制包装材料时印刷错误,应该为白芷,错误印刷为白芍,工作人员没有审核出来。查看了该批号产品的生产记录和投料记录,均未发现原料使用白芍的记录内容,均显示为白芷。企业未发现购买使用白芍的行为。 

  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2024年1月31日我局决定终止调查,不予立案。 

  4.2024年1月3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我局通过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将调查核实处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答复。 

  5.分局通知企业负责人前来分局进行调解,该负责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分局决定终止调解。 

  四、针对复议内容答复意见 

  1.关于涉案产品经确认确实属于包装印刷错误导致出现白芍字样,该企业一直以来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企业标准投料记录、采购记录均显示,该企业未使用白芍,使用的是白芷原料。说明企业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2.涉案产品有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我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人揪住这件事不放,坚持自己的理由,后经被举报人与其沟通,就是索要巨额赔偿。申请人再次利用行政复议的手段浪费行政资源,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利于节省行政执法资源。 

  4.接到举报后,我分局及时将调查核实工作由分局局长亲自带队调查核实,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许可信息、收集证据等工作程序,对涉案产品及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分析,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投诉举报人留存的联系方式向投诉举报人进行了反馈。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了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XXXX公司XX平台销售的当归黄芪丸产品非法添加白芍,要求进行调解、处罚被投诉企业并告知举报奖励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企业取得联系,对该投诉进行调解,被投诉企业向申请人退还了货款后于2024年1月30日出具了拒绝调解的书面说明,表示无法满足申请人索要大额钱款的要求,其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涉案企业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和生产资格,涉案产品所用的原料为黄芪、当归、大枣、白芷,未发现产品的原料中含有白芍,该产品标签中标注白芍为印刷错误,系包装印刷企业误将白芷印成了白芍,涉案企业提供的成品报告单显示产品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向涉案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涉案企业召回了其销售的所有产品并进行销毁。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产品照片;3.XX公司营业执照;4.XX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5.现场笔录;6.产品原料照片;7.产品原料收款收据;8.产品批生产记录;9.成品报告单;10.产品的企业标准;11.产品包装印刷企业出具的证明;12.产品包装的设计图案和印刷图案;13.责令改正通知书;14.产品召回通知;15.产品销毁记录;16.XX公司不同意调解的说明;17.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企业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职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购买的产品存在非法添加问题,要求调解并对涉案企业进行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受理,将受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并对该投诉进行调解。涉案企业多次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由于无法满足申请人过高的调解诉求,涉案企业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但通过调解涉案企业已退还了申请人的货款,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调查核实,被举报的产品中未添加白芍作为原料,该产品标注主要原料含有白芍为标签印刷错误,产品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涉案企业及时召回了所有产品并进行了销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将对投诉举报内容的调查核实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 

  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