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址:XX市XX区XX街XX委X组,身份证号:220502196004XX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龙泉派出所。
申请人对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龙泉派出所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的《训诫书》不服,请求撤销并查处相关人员责任。经审查,涉案《训诫书》内容是公安机关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过程中对申请人信访活动作出的指导、劝阻、批评、教育,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 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