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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15

时间:2024-06-17 来源:

申请人:张某某,女,蒙古族,19721116日出生,身份证号:222326197211XXXXXX,住所:XXXXXXXXX小区B2-X-X号。

被申请人:通化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茂山街道团结路557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职务:通化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通化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朴某某,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本机关202424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的方式和途径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XXXXXXXXXX组的住宅房屋距离XX公路国道7米,地基低于国道路面1.47米左右,常年雨水倒灌,现在地处低洼处的几家相继出现了房屋沉降的问题,申请人房屋由于地势最低沉降的最为严重导致房屋成为危房,致使申请人无法使用和居住,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至今都没有任何部门给予申请人任何安置补偿,申请人遂于20231127日向被申请人寄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EMS邮件号:1286476XXXXXX,被申请人于1129日收到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却超期未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被申请人逾期不向申请人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其行为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通化县人民政府对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间合法。通化县人民政府(通化县交通运输局)于20231211日收到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补正发送的《律师事务所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答复期限自20231211日起计算。关于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县交字依复(2023)第2号)已于20231229日邮寄出,未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二、 通化县人民政府已对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进行了答复。通化县人民政府收到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由通化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需信息获取方式,通化县交通运输局于 2023 1229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县交字依复(2023)第2号)邮寄至了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

综上所述,通化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答复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逾期不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申请人已经依申请人申请的方式和途径公开答复了申请人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1127日通过EMS邮件向被申请人寄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 被申请人于20231129日收到涉案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内容应当由通化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开,于20231130日填写《通化县政府文件办理专用单》,于202312月初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转交给通化县交通运输局办理。20231211日通化县交通运输局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电话联系,核对上述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和补正材料情况,通化县交通运输局于1229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县交字依复(2023)第2号)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其答复,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通化县政府收文办理专用单》;2.中国邮政EMS物流追踪记录截图;3.通化县交通运输局与申请人代理律师通录音光盘。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政府信息由制作、保存或最初制作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鹤大公路201国道项目相关情况)不是被申请人负责制作、收集或者负责保存的,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通过政府机关内部工作程序,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转交给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职责的通化县交通运输局,通化县交通运输局20231229日作出通县交字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将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给通化县交通运输局后,没有直接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由通化县交通运输局以自己名义与申请人联系并进行答复,告知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没有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机关将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予以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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