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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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48年3月,身份证号码:220523194803XXXXXX,住址:XX省XX县XX镇XX城X村X社。
申请人:曹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51年8月,身份证号码:220523195108XXXXXX,住址:XX省XX县XX镇XX城X村X社。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单位及职务:北京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月,申请人长女。
被申请人:辉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兴工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单位及职务:辉南县自然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单位及职务:吉林吉天行(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2023]第1号)不服,于2023年11月23日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2024年1月23日中止审理,2024年4月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2023]第1号)。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出的标准限期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称,一、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未按实际情况补偿,事实依据不足。首先,申请人认为所涉房屋、果树及地上附属物已经灭失,评估公司系被申请人单方面选择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评估结果不准确,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持有合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6650平方米土地在承包期内),无照房屋建于 1985年(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照)系王某军、王某敏、王某霞的唯一住房应按有照房屋补偿,且各种果树均在盛果期。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补偿不到位,存在多处未予补偿的情形。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三款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第四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据此,被申请人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对申请人承包土地未予以补偿,申请人土地承包证是1999年8月经过村里核实土地面积,颁发有正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非补发,涉案土地面积6650平方米和承包证上面的面积6.65亩(村都是按大亩计算每亩地一千平方米)基本相符可以前后印证。1997年和1998年曾占用申请人小片荒地,但是跟承包地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土地补偿费并未涉及。此外,对申请人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不到位。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征收补偿标准较低,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被申请人所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申请人所属构筑物评估标准单价均存在违反上述法律之规定标准。同时,对于砖木仓房无证房屋均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即建造取得,系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照,其评估标准单价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四、申请人所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已全部被征收完毕,按照规定,申请人一家社保费用至今未落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2006]31号)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据此,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并未严格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执行,涉嫌违法。五.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因被申请人原因,至今都使得申请人无法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若对申请人主张的补偿金额不计付利息,则会使被征收人得不到全面补偿,甚至可能促使征收机关拖延履行补偿义务。故未及时支付补偿金额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补偿金额的范围,应予补偿。综上,本案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程序违法,事实和依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支持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字[2023]第1号)违法并要求撤销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针对其申请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现答复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字[2023]第1号)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2008年12月4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辉南县人民政府2008年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08]0157号),同意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共计8.2531公顷集体土地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矿区综合治理。根据该《批复》,被申请人和辉南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同年12月10日和12月14日作出《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8]第004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8]第004号),并依法向被征地所在村委会进行了送达和张贴公示。二、关于对申请人所谓“承包土地”未给予补偿的问题。1、第二轮土地(1996年)调整分地情况。申请人系XX镇XX村X队村民,1996年二轮土地调整后,其家庭参与分地人口为6人,第二轮土地调整XX村X队分地标准是人均1300平方米承包地(其中园田700平方米,大田600平方米)。2、土地征收情况。1997年修营白公路时,征收其大田地面积为 4889平方米;1998年营白公路两侧修排水沟时,征收其大田地面积 2988平方米(两块地),两次征收总面积共计为7887平方米。按照XX村X队人均分承包大田地面积标准,王某某家应分大田地面积 3600平方米,现王某某家大田地人均分配面积已征收并补偿完毕,但是现在该地块还有大约6000多(实际测绘面积为6646.44平方米为准)平方米的机动地由王某某耕种管理。3、申请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情况。申请人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1999年补发的,该证上的面积是按照 1996年1月1日村里土地二轮承包《土地承包使用登记簿》初始面积填写,1997年、1998年两次的征地面积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未进行核减登记,实际上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应当以《土地承包使用登记簿》进行核减的登记面积为准。根据上述事实,现朝阳镇建设大街修道拟征收的申请人所使用得土地面积6646.44平方米,应为XX村X队集体机动地,该宗土地权属归XX村X队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应归XX村X队村民共同所有和分配,地上附属物归王某某所有。因此,申请人所提土地补偿费的诉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三、关于是否应当落实社会保障的问题。如前所述,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早在1998年修建营白公路时已被征占,包括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相关土地补偿费早已被申请人领取;而本次案涉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矿区综合治理所征占的土地内,即申请人所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6646.44 平方米的土地所有权人为XX村X队,故申请人所提未落实社保问题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四,认定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情况的依据相关权属凭证和拆除前原评估资料及历史影像资料和 2019年6月27日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定的《承诺书》(详见“征地安置补偿卷宗”)五、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2、通化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辉南县自然资源局拟核实王某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通众合评报[2023]第048号)及《辉南县自然资源局拟核实王某某地上附属物(后期追加)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通众合评报[2023]第048-2号)。3、《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辉政发[2021]4号)。4、《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城东部生态新城区域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辉政函[2017]127号)。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字[2023]第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申请人选择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更具合理性。以上答复意见望复议机关给予充分考虑,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4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辉南县人民政府2008年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08]0157号),同意将8.2531公顷集体土地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辉南县人民政府和辉南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同年12月10日和12月14日作出《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的涉案房屋及地上物在征收范围之内。辉南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辉自然资限决字(2019)0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辉南县人民政府向辉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准予执行,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23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辉南县人民政府执行辉自然资限决字(2019)0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现已执行完毕。辉南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日作出《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字[2022]第1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在该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关于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决定》撤销《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字[2022]第1号)。因辉南县人民政府《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字[2022]第1号)存在多处漏项未予补偿以及未为申请人提供产权调换的选择的情形,本机关2022年11 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通市府复决字[2022]31号)确认其违法。
2023年4月21日辉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卓越家园”征收区域王某某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报名公告,4月27日发布关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5月12日发布关于“卓越家园”区域王某某征地项目随机选定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公告,5月16日发布关于“卓越家园”区域王某某征地项目抽签选定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公告,选定通化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通化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7月17日出具《辉南县自然资源局拟核实王某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通众合评报字[2023]第048号),评估价值为2141243元。8月3日申请人申请复核评估,评估公司答复不予调整。根据2019年6月27日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承诺书,通化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8月30日出具《王某某固定资产市场价值预评估报告(后期追加)》,9月3日申请人申请复核评估,评估公司答复不予调整,2023年9月15日出具《辉南县自然资源局拟核实王某某地上附属物(后期追加)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通众合评报字[2023]第048-2号),评估价值为80950元。2023年9月28日辉南县人民政府于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2023]第1号),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执行总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369591元;申请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执行产权调换房屋2套共146.01平方米,货币补偿1887759元(扣除产权调换差价款12105元)。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辉南县人民政府2008年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08]0157号);2.《辉南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辉政告[2008]第004号)及送达回证;3.《辉南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8]第004号)及送达回证;4.《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辉自然资限决字[2019]07号);5.辉南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吉0523行审24号;6.关于“卓越家园”征收区域王某某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报名公告公示图片;7.关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图片;8.关于“卓越家园”区域王某某征地项目随机选定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图片;9.关于“卓越家园”区域王某某征地项目抽签选定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图片;10.《辉南县自然资源局拟核实王某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通众合评报字[2023]第048号);11.2023年8月3日复核评估申请;12.2023年8月10日通化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答复;13.承诺书;14.《王某某固定资产市场价值预评估报告(后期追加)》;15.2023年9月3日复核评估申请;16.2023年9月11日通化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答复;17.《辉南县自然资源局拟核实王某某地上附属物(后期追加)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通众合评报字[2023]第048-2号);18.《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2023]第1号)。
本机关认为,2008年12月4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将8.2531公顷集体土地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辉南县人民政府和辉南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同年12月10日和12月14日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未予补偿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虽辉南县人民政府作出辉自然资限决字(2019)0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已执行完毕,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已拨付至城西村村民委员会,但对于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的补偿职责不能因申请人已交出土地而免除,辉南县人民政府应履行其对申请人案涉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的安置补偿职责。辉南县人民政府《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字[2022]第1号)因其已自行撤销并被本机关确认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实际履行其职责。故本案所审理的《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2023]第1号)具体行政行为是辉南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及地上物进行补偿的履职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通化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辉南县自然资源局拟核实王某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通众合评报字[2023]第048号)和《辉南县自然资源局拟核实王某某地上附属物(后期追加)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通众合评报字[2023]第048-2号)两份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确定申请人房屋及地上物部分的补偿数额。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经过公开报名公告,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公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不成无法选定评估机构,被申请人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邀请辉南县公证处公正,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对于房屋面积、地上物的内容、经济作物的数量并无异议,对评估价值存在异议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经过复核未予调整。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2023]第1号)分别为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执行的标准。对于临时安置补偿、越冬补助、临时安置补偿符合《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辉政发[2021]4号)和《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浑南县城东部生态新城区域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辉政函[2017]127号)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2023]第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辉南县人民政府《辉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辉征补决[2023]第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