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申请人:栾某某,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 22050219640416XXXX,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委X组,联系电话:1394454XXXX。
被申请人: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通化市新站路263 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告知其不能领取失业金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2年10月17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8月1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
申请人称,2008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通化市白山XXX企业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人自1991年1月起,至2007年12月企业破产前,共缴付216个月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
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申请人失业后就到相关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被告知集体企业没有,由于申请人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单位同时下岗人员去找也是相同答案,就信以为真。2023年5月申请人遇到原工作单位同志赵某某,原单位劳务派遣到市水泥厂工作人员亦同时下岗。据她所述2014年﹣2015年她们被派遣人员和水泥厂大集体40余人,到市政府上访告状,2015年市政府责成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全部上访人员补办理了失业保险。据后来了解申请人本单位职工与申请人相同情况 2010年9月亦有多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得知相关情况后。申请人及原单位未领到失业保险金同志30余人。2023年8月就到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信访,要求给予补发失业保险金。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信访科代科长,亦以与当年相同理由大集体职工依当年政策没有失业保险金为借口,口头答复申请人等相关人员。申请人列举了以上事实与理由并强调,既然我们大集体职工不享受相关待遇,那为什么国家要收我们那么多失业保险费?为什么相同情况却不同待遇?难道上访告状就给解决,不上访、不告状就不给解决吗?同时要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正式答复意见,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信访科代科长拒绝出具答复意见。申请人等三十余人无奈只得到通化市信访局信访解决,市信访局多次要求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予出具答复意见,但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仍拒绝出具。申请人又到市纪检委举报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违法行为,市纪检委过问后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才给予答复,但答复意见为告知书并只给申请人一人答复意见,内容变更为超出失业金申领时限,其余40余人仍拒绝给出具答复意见,理由申请人一人解决了,其他人参照解决防止集体信访。
申请人想不通,为什么同样一个问题会有多种答复意见。法律规定同样时限,为什么相同情况、相同问题有的人信访给了、找人的给了,难道它们不需要时限吗?一个国家两种待遇,还有公平公正吗?国家政策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我们正当利益都得不到合理保障,何谈公平正义,谈何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被申请人称,一、2023年8月15日对被答复人的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不予受理;
2023年8月15日对被答复人的告知书是针对被答复人信访网站2023年8月14日提出的信访内容进行的告知,属于信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应决定不予受理。
二、答复人根据被答复人的信访具体内容,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答复人进行告知并无不当;
答复人的信访内容已到被答复人单位窗口咨询,已明确告知其已超出失业金申领时限,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答复人告知答复人如对超出失业金申领时限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并无不当,被答复人提交全部材料后,对不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三、答复人给付被答复人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给付;
根据《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政令第 146 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吉劳社失字[2003]13号)中关于领取失业保险的有效期限均为自原用人单位为其开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60日,被答复人已超出申领期限。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08年12月失业,失业后就到市社保局等相关部门申领失业金,被告知其不能领取。2023年5月申请人从原工作单位同事处得知,原单位部分同事通过信访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认为自己也应当领取。2023年7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市政务大厅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被申请人明确告知超过申领期限。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到通化市信访局就该事信访,通化市信访局联合接访办公室登记后,告知其不予受理,将该信访件转送被申请人,要求及时答复申请人。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2023年10月12日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信访网站截图;2.《基本情况登记表》;3.《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复议申请书自述,申请人2008年12月24日失业,失业后不久到被申请人等相关单位要求领取失业金,被口头告知不能领取。申请人2023年5月得知部分同事通过信访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于2023年7月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被申请人口头告知其超过申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2008年失业后不久被告知不能领取失业金,应当推定申请人当时得知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明显超过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期限。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失业保险金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