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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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聂某某,性别:男,1931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0219310314XXXX,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X组。
申请人:聂某波,性别: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0219701118XXXX,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单位及职务:东昌区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员。
委托代理人:佟某,单位及职务:东昌区司法局科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1月1日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
申请人称,因XX镇XX村四组占用土地协议拆迁协调未果,东昌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7日对我们家承包土地及土地上的温室下达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占地只占了温室的一角,影响温室无法正常生产,补偿是六年前的补偿标准,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升。土地及温室是我们家四口人的主要经济来源。我们家有双目失明90多岁的老人,无法支撑正常生活,以后也没有保障。再有征收主体是通化市人民政府而下达的决定书却是东昌区人民政府。我们一家人觉得不合理,不同意补偿条件。因此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东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金厂)字第021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程序合法。2017年8月18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在通化市东昌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现场张贴拟征地通知书,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征地,通化市人民政府将所有征地手续的前置要件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1月作出吉国土资耕函(2018)8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通化市人民政府用地申请,市政府于同年1月22日在通化市东昌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对征收区域内的农民所耕种的土地进行登记,对征收区域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土地房屋征收维稳工作方案,申请人耕种的土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向申请人送达领取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款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领取补偿款,亦未交付被征收的土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作出的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通化市东昌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通化市东昌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涉及的土地认定事实清楚。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通化市东昌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确定的土地面积经现场测量,由村委会、村民代表共同签字确认的面积。申请人所耕种的土地只有0.054亩在征收土地勘测界定图的范围内,按照通化市2016年公布实施的《通化市区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符合大棚的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所有附属物均进行了核查,没有漏项,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化市东昌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通化市东昌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申请人在收到领取补偿款通知书后,规定期限内既未领取补偿款,亦未交付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出的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通化市东昌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通化市东昌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拟征地通知书;2.听证告知书;3.征地动员会(四组)会议记录;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2017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5.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6.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7.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3批次用地征收XX村土地的补偿及安置意见;8.建设项目用地土地权属证明;9.拟征收土地告知及土地利用现状确认单;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计算明细表;12.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13.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通化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06-2020年;14.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15.土地勘测界定技术报告书;16.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现场踏查报告;17.通化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3批次资金准备情况说明;1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19.通化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3批次用地土地利用地现状地类确认表;20.享受被征地养老补贴明细、被征地农民参保类型汇总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名单、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证明、享受被征地养老补贴明细、东昌区XX镇政府对2017年第13批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承诺书、通化市东昌区XX镇政府2017年第13批次被征地未参保人员明细表;2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3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2.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25.通化市东昌区XX镇人民政府关于东圣药业异地改造项目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东圣药业异地改造项目征收土地的维稳方案;25.聂某某、聂某波被征收地块测量图及照片;26.领取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照片;27.《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及送达回证、照片。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在XX镇XX村公布拟征地通知书。2017年8月26日XX村召征地动员会议,XX村四组村民代表参加会议,同意征地。2018年1月15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3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通化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月22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2日公布《通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申请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一部分(0.054亩)在被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在核查后制作《土地征收测量图》由村组代表签字见证。征收实施部门XX镇人民政府2023年8月31日向申请人送达领取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款通知书。申请人未领取补偿款亦未交付被征收土地,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征收,在与申请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案中,申请人的土地0.054亩在征收范围中,对其他未在批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被申请人不得征收占用。对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的0.054亩土地,依据2016年公布实施的《通化市区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符合大棚的补偿标准对申请人予以补偿,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通昌征补决字[2023]第2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