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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51

时间:2024-01-02 来源:

申请人:高某某,性别:男,20001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20001109XXXX,现住XX省XX市XX市XXX街道XXXX3单元102室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职务: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8月10日12315平台的投诉反馈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0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8月10日反馈于全国12315平台编号12205020020230619386XXXX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间内重新处理并回复。

申请人称,613日在XXXX水果零食坊XXXX店)花费64元购买玉米、荔枝、蒟蒻果冻。蒟蒻果冻为日本群马县核辐射地区生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产品。遂投诉至全国12315平台,案号为:1220502002023061493860899。于2023810收到回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经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处理后在全国12315回复为: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您的投诉并受理,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地址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您所举报的内容,经询问当事人,被举报方承认曾销售过,后改正,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经与被诉方联系,被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故申请人认为根据2011年国家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粝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四、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五、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故申请人认为根据此上二份文件涉案商家通化市东昌区XXXX水果零食坊达不到轻微情节免于处罚立案,且商家承认销售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公民增加维权负担。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商品照片、购物小票、消费凭证;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馈截图。

被申请人称,因高某某对被申请人于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现答复如下:一、具体情况2023年6月13日,投诉人高某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通化市东昌区XXXX水果零食坊XXXXX店),内容为:花费64元购买玉米、荔枝、蒟蒻果冻一袋。蒟蒻果冻为日本群马县核辐射地区生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消费者诉求为查处、退货退款、赔偿。二、我局开展调查核实情况1.收到投诉信后,按照职责分工2023年6月14日将调查核实工作分配给了江东综合监管所。2.接到工作任务后,2023年6月20日江东所组织监管人员对通化市东昌区XXXX水果零食坊进行现场检查。三、我局查明的情况1.2023年6月20日,江东所监管人员对投诉人提供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主体正在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店内悬挂《营业执照》。监管人员在营业场所内的预包装食品摆放区未发现上述日本进口的“蒟蒻果冻”。经查,该商家共计购进“蒟蒻果冻”果冻(苹果味)16袋,曾在店内销售1袋,剩余15袋并未销售,均自己家人食用。监管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并留有《检查记录》一份。商家了提供该批果冻的《进货票据》一份(供货商为XXXXXX镇佳惠食品店),《供货商营业执照》一份,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进货查验义务。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监管人员向被投诉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商家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承诺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将顾客利益放在首位,由于经营者对禁止进口郡县食品相关部门规章不知情,因此误将放在店内的上述食品销售出去,造成此次投诉事宜。2.2023年7月13日,投诉处理人员通过拨打投诉人预留的手机号告知现场检查情况,了解投诉人诉求。经了解,投诉人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赔偿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向监管人员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部门规章,3.2023年8月10日,监管人员再次到达通化市东昌区XXXX水果零食坊复查。经查,该超市未在店内销售不合格进口食品,监管人员制作《检查记录》一份。经调解,经营者宋某某不同意投诉人赔偿一千元的诉求,现场签署了《消费争议拒绝调解书》一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并已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四、关于我局履行职责情况接到投诉信后,我局及时将调查核实工作分配到属地监管所,江东监管所及时对被投诉方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询问,被举报方承认曾销售过蒟蒻果冻一袋,供货商为XXXXXX镇佳惠食品店,商家提供了《进货票据》一份,《供货商营业执照》一份,在监管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之前,已及时下架该商品,属于及时改正的情形。我局认为,因被投诉方进货票据齐全,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经与被诉方联系,被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检查记录(2023年6月20日、2023年8月10日);3.通化市东昌区XXXX水果零食坊情况说明、店铺照片;4.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佳惠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消费争议拒绝调解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高某某于2023年6月13日在通化市东昌区XXXX水果零食坊购买玉米、荔枝、蒟蒻果冻,认为该商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投诉至全国12315平台,诉求为:赔偿损失,退货。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受理,2023年8月10日作出反馈,内容为:我局2023年6月14日收到您的投诉并受理,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地址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您所举报的内容,经询问当事人,被举报方承认曾销售过,后改正,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经与被诉方联系,被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申请人高某某对该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申请人高某某的诉求,应认定申请人高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为投诉,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投诉的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告知申请人高某某已受理符合程序规定,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在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情况下终止调解并告知解决途径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12315平台的投诉反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12315平台的投诉反馈。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