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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19

时间:2023-07-24 来源:

申请人:吕某某,性别:,1980318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2419800318XXXX,现住XXXXXXXXXXXX,电话:1361445XXXX

委托代理人:鞠某某,工作单位及职务:吉林瀛盈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代为立案、行政复议、参与案件、调解、和解,联系电话:1864303XXXX

被申请人:柳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工作单位及职务: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听证、代收法律文书,联系电话:1864355XXXX。

申请人请求确认柳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依法责令对其在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白桦树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23414日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4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柳河县人民政府不予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依法责令其对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白桦树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2018年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吉林省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征收申请人的土地,在征收过程中是柳河县自然资源局和柳河县安口镇人民政府具体洽谈以及补偿事宜,安口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的工作人员及砬子沟村委会等部门先就征收土地补偿事宜与申请人签订了两份《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协议》,将土地安置补偿款给付申请人。征收土地时被申请人及其参与征收的安口镇砬子沟村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告知申请人的地上物(树木)另行安排时间给予补偿。在2021年4月28日柳河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与申请人就地上物的云杉、黑松、杨树签订了苗木迁移费的《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工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申请人云杉、黑松、杨树迁移费补偿117717元,对于迁移费或者苗木补偿款没有给出补偿标准及补偿说明及依据,具体征收部门为柳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人种植的白桦树共计26760棵,经过申请人咨询有关权威部门,申请人种植的白桦树按着8年树龄计算,需要将该26760棵白桦树迁移走的迁移费需要2095280元,如出售的价值远远大于该价格,申请人的承包地均被征收无地可移栽,如果按着苗木价值补偿远远高于迁移费补偿。申请人经过多次与柳河县自然资源局协商白桦树木补偿事宜未果,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一款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等规定,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共识,其征收部门应依法裁决。为了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柳河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裁决。但是,柳河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拒不接受行政裁决申请书,柳河县信访大厅、柳河县政府办公室、柳河县法制办。柳河县自然资源局均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对申请人申请对政务公开也不予答复。故柳河县人民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该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大迫子水库三期征地苗木迁移费公告表复印件;3.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协议书及大迫子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实地测量调查表复印件;4.柳河县政府不受理行政裁决(不作为)的视频、录音及邮寄详情单;5.白桦树现状视频光盘。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吕某某请求“确认柳河县人民政府不予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依法责令其对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白桦树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一、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吉发改审批(201423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林省水利厅文件吉水技(2014)1383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发布了大迫子水库第三批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的征收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2012年被申请人在履行征收法定职责工作时,征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吕某某被征收土地、地上种植物进行了摸底调查,申请人在大迫子水库淹没区苗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申请人租赁其嫂子刘某某、侄子吕某峰的承包地种植树苗,四块地分别种植了黑松、白桦、云杉。根据柳河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建设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征收补偿标准“3.苗木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给予移植费”的规定,经柳河晨铭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申请人种植在被征收土地上的四块苗木迁移费共计132416.80元,申请人已领取了两块地树苗迁移费1029元、29699.80元,合计30728.8元,剩余迁移费101688元未领取。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大迫子水库第三批征收土地对地上种植物的补偿方式是迁移费,申请人可将其种植的树苗出售或迁移至其他土地,所以其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征收补偿没有事实依据。三、申请人要求对其白桦树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启动了土地征收工作,制定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在征收过程中,申请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批准文件履行法定征收职责,只征收土地,地上种植树苗给予迁移费补偿,所以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占用被征收土地要求对其当年种植的白桦树苗如今已长成为林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征收的白桦树在其申请之日2022年11月14日已不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在2013年之前种植的白桦树苗未及时出售或移植,因申请人种植的苗木土地属于耕地,不能种植林木,故申请人占用征收补偿的土地上由苗木长成的林木不属于合法权益,对此事实与申请人同一情形的孔某某、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行终102号、(2020)吉行终17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为违法权益,因此申请人对不合法权益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征收且申请人的白桦树并未被淹没,由其自行处理了。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14]23号);2.《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建设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3.《柳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第10号);4.吕某某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5.大迫子村水库淹没区苗木调查表;6.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协议两份、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分配协议两份;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行终102号行政判决书、(2020)吉行终178号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柳河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大迫子水库,2017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发布《柳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第10号)征收柳河县大迫子水库建设用地(三期),申请人吕某某的土地及地上经济作物在征收范围之内2017年申请人种植苗木的土地已被征收,地上苗木有云杉148499株、黑松1029株、白桦树26760株。2021年被申请人对云杉、黑松苗木的补偿分别为29699元、73018元,申请人已领取云杉、黑松苗木的补偿。被申请人对白桦树苗木的补偿为101688元,申请人对补偿数额有异议,未领取补偿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白桦树苗木的补偿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申请人没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发布《柳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日期为2017年12月5日,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规定及2015年修订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的规定,申请人吕某某种植白桦树苗的土地已被征收,地上种植的经济作物应一并给予补偿。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地上种植白桦树补偿事项积极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如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应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柳河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白桦树负有补偿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职责,应予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柳河县人民政府未对吕某某征收范围内白桦树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违法;

二、责令柳河县人民政府对吕某某征收范围内的白桦树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