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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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一组,代表人:徐某某,职务:组长,地址: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
被申请人:集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市长,地址:集安市鸭江路3001号。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集安市自然资源局科长。
第三人: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二组。
申请人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一组对被申请人集安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集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2.依法确认房某某大块厂、玻璃容器厂、李某某养猪场约50亩土地(东至国家收储地,西至民主桥街,南至住宅、国家收储地和道路,北至田地和住宅)归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主张是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与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二组之间的争议,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理由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是错误的。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村委会的资产归村全体组织成员所有,XXX村的资产应当归XXX村全体村民所有。XXX村有两个村民小组,XXX村的村资产归XXX村一组和二组全体村民所有。XXX村村民委员会只是资产的管理人,无权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做出处置。XXX村村民委员会和XXX村二组私自将村集体资产划归了XXX村二组,显然是侵害了XXX村一组所有村民的利益,申请人的全体村民是直接的受害者。申请人虽然没有要求将土地确认给申请人,但申请人是争议土地的共同所有者,是其权属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有权申请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土地所有权确认,被申请人应当就争议土地的归属作出决定,而不应当以申请人不是争议土地的利害关系人和不是土地确权的主体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土地确认申请。故申请人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上级人民政府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土地确认决定。
被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下称XXX村)是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特别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申请人虽为XXX村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能代表XXX村的集体利益。如申请人认为本案所涉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并欲确认为XXX村所有,可向XXX村反映,由XXX村以自己名义向本机关主张权利,解决此争议。申请人申请确认本案所涉土地所有权并非为归其所有,而是确认归XXX村所有,主体不适格,与本案争议土地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向集安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土地确权申请,要求确认房某某大块厂、玻璃容器厂、李某某养猪场所占的土地归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集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月13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建议书并报集安市人民政府,集安市人民政府于2月16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土地确权申请书;2.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建议书;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4.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的规定,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主体应为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在土地确权申请书中认为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二组对争议土地没有所有权,要求确认争议土地归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应为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和XXX村二组,申请人不是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其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规定的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条件。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规定,集安市自然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建议书并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依法确认房某某大块厂、玻璃容器厂、李某某养猪场约50亩土地(东至国家收储地,西至民主桥街,南至住宅、国家收储地和道路,北至田地和住宅)归集安市城东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复议请求,申请人要求本机关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该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