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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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男,1999年X月X日出生,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鄂某某。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www.12315.cn)关于举报编号“1220584002022092639041XXX”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申请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申请人李某某称,其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通化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XXX舰店”购买了一罐“宁夏枸杞”预包装产品,订单编号:2896171527804027XXX。由于购买到产品实物枸杞杂质多,果体干瘪不匀称、尖端处无白蒂,挤压后有结块,油果、不完善粒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无法达到其正宗宁夏枸杞的质量要求;食用味道呈现酸、涩、苦感,疑似利用硫磺或焦亚硫酸钠加工枸杞;产品包装并无其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家厂址;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2022年9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主要内容:本人于2022年9月18日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通化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XXX舰店”支付16.80元购买了一罐“宁夏枸杞”预包装产品,订单编号2896171527804027XXX。一.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未知材质的包装容器具有异味,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透气性好、无异味、无污染等规定。二.该预包装产品包装并无其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家厂址等,属于典型“三无食品”。三.拆包发现枸杞杂质多,果体干瘪不匀称、尖端处无白蒂,挤压后有结块,油果、不完善粒和无使用价值颗粒多,无法达到其正宗宁夏枸杞的质量要求;食用味道呈现酸、涩、苦感,疑似利用硫磺或焦亚硫酸钠加工枸杞,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四.本人购买的批次产品无产品检测报告、无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无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望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通过平台与书面方式回复本人,谢谢。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通化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经营地址不存在,且与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至该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实际经营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立案行政行为的理由仅仅是经营地址不存在,且与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但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全面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亦未提供申请人购买批次产品之出厂检测证明、包装材料卫生合格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等文件,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仅仅在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的行为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不当的,未完全履行其市场监督职责。此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法退货退款(商家以已经开封食用拒绝退货退款)、食用到不安全的食品可能产生慢性的对身体健康不利的影响而无法继续维权,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已经侵犯到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且申请人12315注册为本人实名制注册举报,通过该平台所要求的支付宝扫描再次扫脸确认。
望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为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提供便利条件。邮寄复议书上面所写地址或邮箱均可,邮箱地址:274474XXXX@qq.com。《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对该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以书面回复的形式回复申请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谢谢。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如下:
一、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2022年9月26日,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到李某某(投诉举报人)举报(编号:122058400202209263904XXXX),反映通化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相关问题。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住所:XX市XX开发区XX路X号X号楼X室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无法找到上述住所,多次拨打其公司留存电话无人接听。
二、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关于李某某举报的涉嫌违法线索,因我局执法人员在之前依法履职过程中就已经发现无法通过通化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注册地或住所与其取得联系,无法核实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故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于2022年9月2日依法将通化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在处理本次举报单时,执法人员再次通过现场检查及电话等多种方式,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经营,且仍无法与该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我局无法核实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是否真实,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无法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立案条件,因此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10月8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将调查情况告知李某某。同时,本着尽快为投诉举报人解决问题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将违法线索移送至通化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实际经营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函中载明的参考地址)处理。
三、我局的陈述及请求。申请人提出类似举报不只一件,均是网上购买小额少量产品之后投诉举报、甚至复议,其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有别于正常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我局依职权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违法线索核查及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本次投诉举报过程中,依法履职,程序合法,李某某认为我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不属实,请求通化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件,申请人李某某举报通化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店铺“XXX舰店”销售的枸杞存在违法问题。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进行核查,发现通化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申请人根据其登记的信息未能找到该企业,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后经被申请人调查,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移送函,将申请人举报的问题分别移送至涉案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实际经营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由于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了案件的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检查走访照片;3.通化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公示截图;4.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5.案件移送函;6.案件移送函的邮单;7.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8.不予立案审批表;9.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核查,发现涉案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申请人根据其登记的信息未能找到该企业,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被申请人调查,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移送至涉案企业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另,关于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所作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