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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38

时间:2023-01-09 来源:

申请人:刘某,男,1990312日出生,地址:XXXXXXXXXXXX小区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鄂某某。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7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2年8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729日针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刘某称,其于2022年7月6日通过12315平台向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书面举报通化市康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在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期间,违反广告法,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误导消费者等。为佐证申请人因自身权益受损提起举报投诉,举报人随举报信一并提供了截图、订单、被举报人在交易平台公示的经营主体信息及被举报人宣称的产品疗效等相关信息。此后被申请人并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实物核实或比对,便直接于2022年7月29日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一份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该意见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刘某男士:2022年7月6日,我局收到你的举报件。7月7日按照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程序,我局将举报件转至商标广告科调查核实处理。7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到通化市康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该店已取得营业执照,重点检查商家在百度APP平台上发布的举报者所称的广告内容。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该负责人表示,2022年7月3日百度APP平台已经通知了该公司将举报者所称的广告内容删除。经调查取证,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现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你的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反馈。感谢你对市场监管机关的信任,感谢你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将认真对待每一份投诉举报,认真履行监管、服务、维权职责,共同营造诚信有序的消费环境。祝你身体安康!由于12315平台的局限性,所以被申请人并未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处理消费纠纷,也没有对于申请人举报行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等事项作出说明,甚至没有依照行政法学程序正当原则告知申请人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但举报人查阅相应法律后,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申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查阅申请人的举报投诉请求,可以确定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所规定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或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不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等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权救济。而回归到复议案件,申请人认为,结合申请人的举报信、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所做出的答复来看,案件关键争议在于: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是否适当。从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及证据来看,可以确定申请人一共举报的问题包括:1.投诉举报被举报人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器械产品;2.投诉被举报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3.投诉举报被举报人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涉及虚假宣传以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程序而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从被申请人在平台作出的答复意见来看,被申请人显然并未履行全面核查的法定义务,既然行政机关基于核查的线索作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结论,那么很显然该违法情节轻微的事实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被举报人在网络平台已经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也应当核查申请人提起涉案举报之后,被举报人是否积极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含退货退款)或积极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客观上便不能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事实,换而言之,被申请人依照该错误的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明显存在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相反,根据行政法学合法行政原则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满足该规定四项内容便应当立案。故申请人认为,在未对事实核查清晰之前,被申请人直接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同样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应由复议机关纠正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七、十四条,被申请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关于实体而言,第三人的违法广告页面依然在百度端发布,并未消除。被申请人涉嫌不作为,未全面核查就认为该广告已经下架。其次,是关于救济途径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法学程序正当原则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程序得当。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本案举报投诉答复,并没有程序性告知申请人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存在明显的程序错误。而程序错误的行为明显有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证公开,属于应由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附证据:1.举报投诉材料截图以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内容打印件一份;2.举报证据打印件一份;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仅做主体信息,不做证据适用,请复议机关不要提供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如下:

一、举报情况2022年7月6日,我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编号为122050200202207060483XXXX的举报件,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2年7月1日22点41分浏览百度APP,自动推送出一个视频广告:‘尿急不适?试试这个方法!尿的顺畅,不痛不急,值得一试!视频内容强调真实治前列腺炎,治字还打着马赛克。花费139元购买使用后无效,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该产品只是一类医疗器械,没有治病效果,后查询该视频广告未获得广告审批批准,百度和商家非法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虚假宣传治疗效果,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投诉该交易纠纷,要求退一赔三,并举报以上违法行为,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职责,依法处罚。投诉举报人刘某1831579XXXXXXXXXXXXXXXX小区”。

二、我局开展调查核实情况1.收到举报信息后,按照职责分工2022年7月6日将调查核实工作分配给了商标广告监管科。2.2022年7月6日,我局对举报材料进行了初查,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举报人进行了初查反馈。3.2022年7月8日,商标广告监管科组织监管人员对通化康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查询生产企业登记信息、产品进货凭证、产品检验报告、查看网站页面等方式,掌握了该公司产品销售、店堂广告、网店广告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形。4.同日对通化康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掌握所销售的壳聚糖前列腺凝胶敷料的进货查验、产品质量控制、标签标注、产品检测、产品销售渠道等情况、网店宣传、广告发布等情况。5.2022年7月27日,我局对被举报方进行了第二次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举报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6.2022年7月29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向举报人进行了反馈,反馈内容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刘某男士:2022年7月6日,我局收到你的举报件。7月7日按照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程序,我局将举报件转至商标广告科调查核实处理。7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到通化市康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该店已取得营业执照,重点检查商家在百度APP平台上发布的举报者所称的广告内容。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该负责人表示,2022年7月3日百度APP平台已经通知了该公司将举报者所称的广告内容删除。经调查取证,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现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你的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反馈。感谢你对市场监管机关的信任,感谢你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将认真对待每一份投诉举报,认真履行监管、服务、维权职责,共同营造诚信有序的消费环境。祝你身体安康!

三、我局查明及处理情况1.通化康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市场主体资格合法。2.涉案产品为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增生引起的尿频、尿急、尿道灼热、疼痛以及排尿困难的辅助治疗。该产品对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具有辅助治疗作用。3.举报人未提供患前列腺疾病、使用无效的相关病例、证据等。4.经我局工作人员的检查,未发现被举报方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经调查询问,被举报方承认曾于2022年6月发布过“真实治前列腺、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内容的广告,2022年7月3日接到百度通知后,立即撤下了广告内容。5.鉴于被举报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2022年7月28日我局决定终止调查,举报线索不予立案。6.鉴于举报内容中包含“投诉该交易纠纷,要求退一赔三,”投诉内容,我局通知被举报投诉方负责人到我局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该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我分局的调解,并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1份。2022年7月29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消费纠纷终止调解。

四、针对复议内容答复意见1.关于申请人所称我局未组织调解问题接到举报信息后,我局对举报内容进行研究,发现举报内容中包含有投诉内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我局对举报和投诉分别进行处理。一是督促商家与消费者和解,二是向消费宣传法律法规,三是组织进行电话调解。由于商家拒绝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调解,我局终止调解。综上,我局已经履行了分别处理、事实调查、组织调解的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未组织调解的情形。2.关于申请人所称未给予其奖励的事宜由于该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所列的情形,所以我局无法对申请人予以奖励。3.关于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问题经调查,被举报方违法行为轻微,持续时间较短,在举报人举报之前就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立案的情形。我局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4.关于我局处理申请人举报程序问题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后,经过初查,我局于2022年7月6日接到举报件后,7月8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之后,通化康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出差途中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前来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2022年7月26日办案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之规定,向分局申请将调查核实时限延长15工作日,并得到了分局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由此可见,我局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立案的程序问题。5.关于我局履行职责问题接到举报后,我局及时将调查核实工作分配到属地监管所,监管所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初查反馈,进行了查询登记信息、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查看网站信息、查看交易记录、收集证据等工作程序,对涉案产品及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分析,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12315平台向举报人进行了反馈。同时向商家进行法律宣传,组织调解等工作。由此可见,我局已经全面地履行了受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证据提取、案件分析定性、反馈、调解等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未全面核查的问题。6.关于申请人所称未先知其救济途径的问题。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其举报行为与我局的处理没有法律意义上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赋予举报人救济的权利,所以我局无须告知其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2.通化市康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湖南巴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5.湖南巴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6.“壳聚糖前列腺凝胶敷料”进货单、检验报告1份;7.合格供货方(湖南巴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档案1份;8.供货企业(湖南巴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体系情况调查表1份;9.流转信息时间轴1份;10.市场监督检查记录311.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2.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件,申请人刘某举报通化市康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百度APP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虚假宣传治疗效果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核实,涉案商家办理了营业执照,具有经营资质;涉案产品为医疗器械,拥有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前列腺的辅助治疗;涉案产品具有检验报告,质量合格;涉案广告的发布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日,共销售产品5个,涉案商家已于7月3日删除了申请人举报的广告。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核查的事实、处理结果及依据申请人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开展了查询登记信息、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查看网站信息和交易记录等工作,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完成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回复,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涉案广告的发布时间为3天(7月1日至7月3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商家已于申请人举报之前(7月3日)删除了涉案广告,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