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指引
(2026公开版)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指引供部门掌握:
一、文件认定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不含有对外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
二、制发程序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评估论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2.征求意见。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涉及公众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4.集体审议决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发文字号由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通告、公告等无文号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例:通化市司法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为“通司规〔2026〕1号”。
三、禁止规定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1.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3.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四、文件备案
(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向市政府备案,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接收并进行备案审查;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同级政府进行备案,由同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接收并进行备案审查。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以纸质文本备案为主,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备案主要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各1份,起草说明应当列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五、文件清理
(七)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两年。
(八)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意见和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九)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法治机构负责审核,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附: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参考样式(2026).doc
通化市司法局
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