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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12-16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行政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加强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以上司法、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联动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司法部门主管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本制度所称审计监督,是指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所独立实施的专业性监督。

    本制度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监督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及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财政监督可以采取综合检查、日常监管、重点工作专项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司法、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层级监督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司法、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协作配合,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领域为重点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司法、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查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违反纪律规定、违反财经法规的案件予以通报和通过媒体曝光。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依法依规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等适用法律问题,可以商请同级政府司法部门指派专人或者推荐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对直接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涉及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等检查内容的,可以商请同级审计部门协助配合。

    第十条 市、县(市、区)司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且属于审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审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司法部门出具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经司法部门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依据相关行政问责规定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司法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相关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司法、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