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高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质量,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以下统称评估机关)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和机关内设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各相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机关内设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
(一)有效期将届满的(实施一年以上的重要规章);
(二)拟作重大修改的;
(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映出较多问题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第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二)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三)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五)是否符合成本效益要求。
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制度进行评估。
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机关内设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评估方案由评估小组指定相关单位起草,报评估机关同意后实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网上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评估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由评估小组报送制定机关,经制定机关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建议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或者改进管理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参与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