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220500-LU-CF-018 | ||||||||||||||||
项目名称 |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分解 | 子项1子项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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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国务院第550号令《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