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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6〕38号>(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

时间:2026-10-21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6〕38号 

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 

社会信用代码: 92220523MACBAFE11H  

地址: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食品水产公司院内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降解池西侧污水井内装有阀门连接暗管将未处理的废水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11日对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的合法性; 

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 7日对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的违法行为; 

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7日对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拍摄的现场照片1套,证明该企业违法行为的过程; 

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11日,对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提取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配合案件调查的合法性; 

5、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11日对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提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在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该企业法人的身份; 

6、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25日对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董惠群进行询问并对该企业违法事实得到确认; 

7、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18日对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制作《复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同时拍摄改正后照片1张,证明该企业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6】14号)要求,该企业于2026年6月15日已改正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验收后正常使用; 

8、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26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站调取的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证明企业类型和经济承受度; 

9.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11日调取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11日转动联单3份和转运台账1份,证明该企业污水的日产生量; 

10.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11日调取该企业管道阀门购买记录,证明企业私设暗管安装阀门的时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1日送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35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当事人于2026年9月2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10月21日10时00分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 

  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三个,一是废水类别,工业废水,取值(3);二是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不足3天,取值(2);三是日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20吨(一般排污单位),取值(2)。(3+2+2)/3=2.33 

  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总修正基数值: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值(-2),三是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2),四是地区差异,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2-2-2+0)/4=-1.5 

    1,000,000.00×[2.33+1-1.5]/10=183,000.00 

   经计算,罚款金额为¥183,000.00元 

我局决定对辉南县朝阳镇俊红生猪宰杀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元整(¥183,000.00元)。   

你企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