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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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6〕39号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17171044647
法定代表人:刘正发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胜路255号
我局于 2026年6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未备案。经核实,迁安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将未实施跨省转移;2025年4月29日,向黑龙江大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利用冶炼废渣212.52吨未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委托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经核实,2026年1-4月期间,将矿渣分别销售给铁力市圣润商贸有限公司、通化市豪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通化巨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白山晟泰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经查明,以上四户企业不具备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8日,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安全环保部部长助理韩磊,全权办理环保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2.2026年5月24日,通化市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关于移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的函》。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和“委托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3.2026年5月29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构成“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未备案和委托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4.2026年5月29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核查照片一份;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铁力市圣润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电子发票复印件一份;通化市豪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矿渣购销协议复印件一份、电子发票复印件一份;通化巨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矿渣长期购销协议复印件一份、电子发票复印件一份;白山晟泰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矿渣长期购销协议复印件一份、电子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将矿渣销售给上述企业。
5.2026年5月29日,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黑龙江大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电子发票复印件一份、转移备案台账截图一份,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将冶炼废渣跨省转移至黑龙江大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并且没有进行备案。
6.2026年5月29日,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迁安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炉料出库台账复印件一份,迁安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嘉鹏废渣磁选有限公司交货单复印件四份。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将炉料出售给迁安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将炉料销售给通化市嘉鹏废渣磁选有限公司处置,并未实施跨省转移。
7.2026年6月1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二部部长李宪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本人身份复印件一份;对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助理韩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本人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构成“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和“委托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8.2026年6月5日,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9.2026年6月10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违法行为复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一套、复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提供的通化巨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白山晟泰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终止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不具备资质及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合作,违法行为已改正。
10.2026年6月10日,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吉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11.2026年8月6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通化巨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制作现场照片证据三份,对公司经理寇耀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提取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张广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理寇耀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通化巨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具备处置和利用矿渣能力。
12.2026年8月6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通化市豪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制作现场照片证据四份,对公司生产厂长施玉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提取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刘丽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生产厂长施玉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通化市豪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不具备处置和利用矿渣能力。
13.2026年8月11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白山晟泰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制作现场照片证据二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提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白山晟泰机电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不具备处置和利用矿渣能力。
14.2026年9月17日,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参保证明》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证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一)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未备案。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委托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中的第九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送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43号,告知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执法人员复查,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6〕20号)后,立即进行整改,与不具备资质及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合作和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已改正。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端正,主动配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标准,结合自由裁量基准综合研判:
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一)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未备案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元
1.个性裁量因素转移总量1个:裁量因子212.52吨,裁量等级取值5。总个性基准数值/N:5/1=5
2.共性裁量因素2个:(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2次,裁量等级取值2;(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2+1)/2=1.5
3.修正裁量因素4个:(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取值-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大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2+1+0)/4=-0.75
最终罚款金额=1000,000.00×(5+1.5-0.75)/10=575,000.00
(二)委托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元
1.个性裁量因素转移总量2个:(1)裁量因子运输次数3次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2)违法情形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裁量等级取值3。总个性基准数值/N:8/2=4
2.共性裁量因素2个:(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2次,裁量等级取值2;(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2+1)/2=1.5
3.修正裁量因素4个:(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大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1+1+0)/4=-0.5
最终罚款金额=1000,000.00×(4+1.5-0.5)/10=500,000.00
经采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对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未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伍仟元整(¥575,000.00)的行政处罚;
2.委托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共计壹佰零柒万伍仟元整(¥1,07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联系人: 邸肖峰 联系电话:0435-33892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