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6〕32号
吉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23732541179B
地址:辉南县样子哨镇杨家堡村
我局于 2026年 5月 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采用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白酒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于2025年8月建设完成,2026年3月调试设备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0日对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合法性;
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20日对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违法行为。
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0日对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1套,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
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0日对吉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的等级;
5.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0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该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
6.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0日对吉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调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在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该公司法人的身份;
7.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0日对吉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调取姜德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在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8.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0日通过全国信访平台截屏图片,证明企业有VOCs产生;
9.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30日对吉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制作《复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技术咨询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且环境影响评价正在办理中。
10.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30日对吉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调取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企业总投资;
11.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6日对吉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姜德峰进行询问并对该公司违法事实得到确认;
1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6日对吉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调取郑云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在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该公司生产工人的身份;
1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6日对吉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生产工人郑云龙进行询问并对该公司违法事实得到确认;
1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7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调取的吉林省鹿通酿酒有限公司规模,证明企业类型和经济承受度。
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产生的VOCs未有效收集和处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未批先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生的VOCs未有效收集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1.新建生产白酒项目采用固态发酵工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总投资40万元,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00
总个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值(1);二是项目建设进程,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取值(4)。(1+4)/2=2.5
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0);二是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值(-2);三是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0-2-1+0)/4=-0.75
最终罚款金额=20,000.00×(2.5+1-0.75)/10=5,50000
经计算,罚款金额为¥5,500.00元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0.00
总个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1小时烟气流量,不足500标立方米取值(1);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3天,取值(2)。(1+2)/2=1.5
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值(-2);三是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2-2-1+0)/4=-1.25
最终罚款金额=200,000.00×(1.5+1-1.25)/10=25.,000.00
经计算,罚款金额为¥25,000.00元
我局于2026年 9 月 21 日送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现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30,5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