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6〕34号
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1729566797A
地址:辉南县朝阳镇刘船口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1日,辉南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取样,4月6日,检测结果显示COD项数值2194mgL,标准100mgL,总磷项数值1.15mgL,标准1.0mgL,存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7日对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合法性;
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 7日对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的违法行为;
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2日对拍摄的现场照片1套,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过程。
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7日对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的等级;
5.辉南县监测站监测人员2026年4月1日对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污水取样,委托三方检测,2026年4月14日出具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
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五个,一是超标因子,2个,取值(3);二是持续时间,不足5天,取值(1);三是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四是排污超标状况,超标倍数5倍以上,取值(5);五是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取值(1)。(3+1+3+5+1)/5=2.6
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总修正基数值: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2-1-1+0)/4=-1
1,000,000.00×[2.6+1-1]/10=260,000.00
经计算,罚款金额为¥260,000.00元。
我局于2026年 9 月 21 日送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现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