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6〕26号
当事人名称: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17171044647
地址: 通化市二道江区东胜路255号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擅自将约4000吨钢渣堆放在厂区原第二炼钢厂空地,钢渣堆未采取“三防”措施;
2.你单位冶金渣处理项目生产线未封闭,导致地面、建筑外墙及设备表面均被灰白色粉尘覆盖,车辆作业时扬起大量粉尘,钢渣运输线路未实现全封闭作业,沿线及周边区域有大量粉尘堆积;
3.你单位2025年1月—2026年3月发现自动监控系统平台中共有126次异常、超标数据未报备情况(其中包括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行业排放标准17次);
4.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未安装1#6#焦炉机侧除尘(颗粒物、二氧化硫)、4#5#焦炉机侧除尘(颗粒物、二氧化硫)自动监控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0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套。
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排污许可证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自动监控平台未安装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2026年超标数据明细表1份(共15页)。你单位提供的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说明一份,连铸除尘系统运行记录台账(2026年2月—4月)复印件一份,钢渣尾渣入库(2026年4月23—25日)台账复印件一份、尾渣倒运费用测算单一份、大型点源除尘设备(炼钢厂房点源治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工线超低排放除尘管道制作、安装施工项目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加工线超低排放除尘管道制作、安装施工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书复印件一份,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冶金渣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通市环建字〔2018〕17号)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4.2026年4月27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助理韩磊、炼钢事业部副部长李进、安环部科员杨静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韩磊、李进、杨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月17日对安环部部长助理韩磊制作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5.2026年5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主体资格。
6.2026年7月1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单》1份,《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复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影像资料1套,吉林永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LYY-WT20260623001)1份。证明该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违法行为1:你单位将约4000吨钢渣堆放在厂区原第二炼钢厂空地,钢渣堆未采取“三防”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违法行为2:你单位冶金渣处理项目生产线多处破损,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违法行为3:你单位1#6#焦炉机侧除尘(颗粒物、二氧化硫)、4#5#焦炉机侧除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处罚依据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正常运行。”
违法行为4:你单位在线设备异常超时未报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处罚依据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自动监测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
鉴于你单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端正,主动配合,采取补救措施,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钢渣堆放在厂区原第二炼钢厂空地,钢渣堆未采取“三防”措施。
个性裁量基准4个:裁量因素为排放总量,裁量因子为50吨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裁量因素为违法情形,裁量因子为未采取措施,裁量等级取值5;裁量因素为受影响区域,裁量因子为其他,裁量等级取值1;裁量因素为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因子未造成环境污染,裁量等级取值3。总个性基准数值/N:14/4=3.5
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大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0-1+1+0)/4=0
罚款金额=300.000.00×(3.5+1+0)/10=135.000.00
2.冶金渣处理项目生产线2025年11月起正常生产期间未采取密闭措施,生产时未控制减少粉尘的产生。
冶金渣处理项目现场扬尘严重,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0.00元。
个性裁量基准1个:裁量因素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总个性基准数值/N:5/1=5
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大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0-1+1+0)/4=0
罚款金额=20,000.00×(5+1+0)/10=120,000.00
3.自动监控系统在线设备数据异常超时未报备。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自动监测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未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备的违法行为裁量权未明确,按照企业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出现异常情况未报备的实际情况罚款 18万元。
4.你单位1#6#焦炉机侧除尘(颗粒物、二氧化硫)、4#5#焦炉机侧除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正常运行。”
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企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裁量权未明确,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超过6个月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的实际情况罚款18万元。
根据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元整(¥61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联系人:邸肖峰 联系方式:0435-33892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