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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6〕27号>(通化市广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6-09-11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6〕27号 

  

通化市广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013079054102    

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银厂村七组 

2026年5月1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私设暗管旁路,通过储水池潜水泵、外接塑料硬管及消防水带,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外王家沟小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在通化市广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套,证明广盛源公司废水通过水泵用消防水带把水抽到王家沟小河排放。 

2.2026 年 5 月 13 日,通化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吉林省源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广盛源公司排放废水实施监测,监测报告证明该公司向外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在广盛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一套,证明广盛源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振宇对存在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和存在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已将暗管拆除。 

4.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在广盛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赵泳涵、环保负责人王振宇、工人刘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广盛源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投资金额。 

5.2026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广盛源公司制作工人刘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盛源公司对存在违法事实进行确认,证明广盛源公司存在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6.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在广盛源公司提取的企业信用网站截图一份,证明广盛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7.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在广盛源公司提取的2025年-2026年度与通化市庆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转运合同一份,证明广盛源公司污水已进行转运。 

8.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在广盛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已拆除私设的水泵及管路,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 2026年8月12日送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计算方式如下: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且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通化市广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违法行为是私设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处罚金额的上限是1,000,000.00,处罚金额的下限是200,000.00,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三个,一是废水类别,裁量因子为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二是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不足1小时,取值(1);三是日排放量,裁量因子为不足一吨(一般排污单位);取值(1)(3+1+1)/3=1.67; 

2.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3.总修正基准数值:裁量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因子为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取值(0)(-2-1-1-0)/4=-1。 

最终罚款金额=1,000,000.00×(1.67+1-1)/10=167,000.00。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通化市广盛源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处罚金额的下限是200,000.00,故最终处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电话: 3389217             

地  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59号   

邮政编码: 13400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