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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6〕30号>(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

时间:2026-08-31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6〕30号 

  

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503013628411Y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                                                                           

通化市生态局于2026年7月3日,对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污水处理站分别在2026年5月11日、12日出现总磷、总氮超标现象进行了调查,发现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污水处理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沉淀池回流泵故障已在平台标记,同时开展手工检测数据未超标。但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6年7月17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站内,拍摄沉淀池回流泵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制作《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分别对现场负责人刘书豪、三方运维负责人姜慧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提取广州博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关于K37A自动标记超量程T的情况说明”一份、提取设备维修记录一份、提取由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政府污水处理站委托吉林省奥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手出具手工检测报告两份。证明通化市五道江镇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站备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的违法行为。  

2. 2026年7月17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五道江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志斌、污水处理站现场负责人刘书豪、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对象身份合法有效。

3.2026年7月17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统一社会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是合法性。 

4.2026年7月17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通化市五道江人民镇政府污水处理站排污许可证。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级。 

你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由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为首次且时间较短,情节较轻,故对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故违法行为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