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通市环罚告字〔2026〕32 号
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503013628411Y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
2026年7月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二道江区分局接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污水处理站,2026年5月11日、12日出现总磷、总氮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的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之规定。
经查,你单位污水沉淀池回流泵故障已在平台标记,同时开展手工检测数据未超标,但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6年7月17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站内,拍摄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制作《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分别对现场负责人刘书豪、三方运维负责人姜慧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提取广州博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关于K37A自动标记超量程T的情况说明”一份、提取设备维修记录一份、提取由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站委托吉林省奥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手工检测报告两份。证明通化市五道江镇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站备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的违法行为。
2. 2026年7月17日,分别提取五道江镇人民政府法人刘志斌、现场负责人刘书豪、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对象身份合法有效。
3.2026年7月17日,提取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合法性。
4.2026年7月17日,提取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污水处理站排污许可证。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等级。
你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由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为首次且时间较短,情节较轻,故对通化市五道江镇政府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电话: 3389217
地 址:通化市龙泉路59号 邮政编码:13400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8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