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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6〕12号>(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时间:2026-04-10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字〔202612 

  

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172677606XW 

法定代表人:鲁大笠 

地址:吉林省通化县大安镇水洞村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转办线索,反映你单位热风锅炉外排废气(9号口)的颗粒物浓度超标。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中热风炉产生的废气和热空气一同排入立磨机中,热空气用来烘干矿渣中的水分,再与矿渣粉尘经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从9号排放口排出。由于除尘器中的多个布袋存在多处漏点,导致9号排放口颗粒物未达标排放。经核查,自10月28日起,你单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至今未恢复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1121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执法人员刘文妍、张军(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对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提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121日执法人员对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勘察照片一套、11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客观情况,现场检查时的具体事实情况,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2.2026年123日、29日执法人员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鲁大笠进行2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129日调取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鲁大笠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改建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报告表》、《关于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改建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通市环建字【2019】12号)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改建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证明:董事长对违法事实的认可,法定代表人鲁大笠的身份信息,企业身份,企业手续齐全,企业购置新除尘布袋的事实情况 

3.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通化天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裴国富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取生产经理授权委托书1份、生产经理裴国富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经理助鲁晨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经理对违法事实的认可,生产经理无法到达,委托其生产经理助理协助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生产经理裴国富和受托人鲁晨隆的身份信息。 

4.2025年10月26日吉林永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执法人员给企业送达《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询问通知书》3份,《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3份。证明:企业热风锅炉外排废气(9号口)的颗粒物浓度超标,企业是小型企事业单位,执法程序合法。 

5.执法人员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董事长鲁大笠及被委托人鲁晨隆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的《现场照片》1套,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措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2月11日批准立案查处;2026年3月9日批准案件延期30日办理;2026年3月13日调查终结。202632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6]8号),2026年3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2026]14号) 

2026年4月9日复查复核发现,你单位2025年1021日与辉县市裕盛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已经购置新布袋,4月8日收到购置新布袋的发票,4月10日新布袋已被运输到公司厂区,待恢复生产前安装,以上行为属于对违法行为限期内进行了改正,所以作出如下裁量: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 

总个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三个,一是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取值(5);二是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取值(1),三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取值(5)5+1+5)/3=3.666666 

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0);二是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0+-1+-1+0)/4=-0.5 

最终罚款金额=100,000.00×(3.666666+1-0.5)/10=416,666.66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416,666.66元(陆仟陆佰陆拾陆陆角陆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