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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6〕23号>(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时间:2026-05-26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字〔202623 

  

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21702315912A 

法定代表人刘瑞成   

地址: 吉林省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团结路3889               

根据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我局202512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5年5月生产期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生产期间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8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示意图》1份。以此证明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具体位置及周边是否存有敏感点。 

2、2026年1月26日、2月4日、4月3日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民力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63月26日对该公司技术员陈奎、综合搅拌站站长刘刚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此证明该公司2025年5月生产及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具体情况。 

3、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民力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二人身份情况。授权委托书1份,以此证明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民力作为该公司代表人合法有效。 

4、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沥青拌热回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表》(通县环备字2016】10号)的备案复印件1份;《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沥青拌热回收建设项目》(通县环现验字【2016】07号)的验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第二册复印件各1份,以此证明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质、环评手续、排污许可相关资料齐全及主要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5.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5年10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委托检测合同》1份,该公司20255月、10月正常生产期间, 10月进行了自行监测,以此证明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的行为,但有立整立改行为。 

6.2023年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1份,2024年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1份,以此证明该公司2023年、2024年处于停产状态;《2025年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5月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通化市二道江区向阳至腰岭段施工照片一套,《协助调查函》(通县环函协字【2026】1号)1份,《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该公司2025年5月生产并施工。 

7.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准》 

1、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1份,以此证明该公司为中型企业。 

8.现场照片一套,以此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 2026511日下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6518日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已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0.00 

总个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取值(3);二是行为情形,已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取值(3)。3+3)/2=3 

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事业单位,取值(0);四是地区差异,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2-1+0+0)/4=-0.75 

最终罚款金额=200,000×(3+1-0.75)/10=65,000 

按照公式最终计算罚款金额为¥65,000.00按照罚款金额行政处罚幅度(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未超出限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五仟元整¥6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