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6〕18号
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0MACH046Y1D
法定代表人:张东辉
地址:通化市通化开发区自安路2099号
我局于2026年 3月 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11月24日期间,你公司为48台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的CALL-ID 和CVN代码与车辆出厂代码不一致,且CAL -ID 代码同为3I1GK64593720853,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8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向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协助调查函》。提取吉E2918F、吉FS2373等26台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 和CVN出厂代码。求证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及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 和CVN出厂代码的真实性。
2、2025年11月28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向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协助调查函》。提取吉EVD256、吉ENG308等47台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 和CVN出厂代码。求证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及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 和CVN出厂代码的真实性。
3.2026年1月13日,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吉EBB197车辆CAL-ID检测代码与出厂信息不一致”的复函。证明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吉EBB197在检车辆涉嫌出具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4.2026年1月19日,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该公司“未生产过CAL-ID为3I1GK64593720853,CVN为61AB45C7/8961AE45的车辆”的复函。证明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吉EEVD256、吉ENG308等47台在检车辆涉嫌出具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5.2026年3月5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一份;15:13至16:8时,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取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11月24日期间出具的吉EVD256、吉ENG308等车辆有效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8份;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费情况说明1份;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标准公示照片1份。证明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和车辆检测收费金额。
6.2026年3月9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对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复查复核现场检查记录。证明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已改正。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6年3月10日,送达《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1号)。根据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案件听证申请,2026年4月10日8时00分至8时30分,案件听证会在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二楼会议室召开。2026年4月27日形成听证结论报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新证据,其申辩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建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对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6〕6号)后,立即进行整改,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2025年10月14日至2026年3月9日期间未发现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确保了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端正,主动配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00,000.00元。
1.个性裁量因素1个:裁量因子5辆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总个性基准数值/N:5/1=5
2.共性裁量因素2个:(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3.修正裁量因素4个:(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1-1+0)/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联系人: 邸肖峰 联系电话:0435-33892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