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通市环罚告字〔2026〕13号
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3MA15069M7E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三道江村四组
2025年11月4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林海涛(07050015119)、梁德慧(07050015207)在巡查中发现,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区内西北侧硬化地面内堆存约12万吨,通过筛选、磁选、球磨工艺加工钢渣剩余尾粉(以下简称钢渣尾粉),未依法采取防流失、防扬撒措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4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林海涛(07050015119)、梁德慧(07050015207)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三道江村四组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区硬化地面内,拍摄钢渣尾粉堆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制作《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分别对总经理韩东成、现场负责人杨鹏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场区硬化地面内钢渣尾粉堆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事实。
2. 2025年11月4日,法定代表人曹磊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分别提取总经理韩东成、现场负责人杨鹏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对象身份合法有效。
3.2025年11月4日,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是合法经营单位。
4.2025年11月4日,查阅《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该钢渣尾粉属于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代码为(312-001-S01)证明:钢渣尾粉为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
5.2025年12月6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置钢渣尾粉堆环境风险发票两张共计20895元 。证明:处置钢渣尾粉堆环境风险产生的费用。
6.2026年1月8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北方未蓝(吉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属钢渣尾粉堆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BFWL-20251219002)报告显示未超标。证明:该钢渣尾粉堆未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7.2026年1月15日由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二道江区分局出具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该地块属于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堆存钢渣尾粉地块属于建设用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5〕20号)后,立即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端正,主动配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根据调查取证,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2万吨钢渣尾粉实际处置费用为20895元,因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因此按十万元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300,000.00元
1.个性裁量因素4个:(1)裁量因素为排放总量,裁量因子50吨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2)裁量因素为违法情形,裁量因子已采取措施,裁量等级取值3;(3)裁量因素为受影响区域,裁量因子为建设用地,裁量等级取值3;(4)裁量因素为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因子为未造成环境污染,裁量等级取值3。总个性基准数值/N:(5+3+3+3)/4=3.5
2.共性裁量因素2个:(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3.修正裁量因素4个:(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1-1+0)/4=-1
罚款金额=300,000.00×(3.5+1-1)/10=105,000.00
故违法行为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电话: 3389217
地 址:通化市龙泉路59号 邮政编码:13400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