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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6〕10号>(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时间:2026-04-01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字〔202610

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3MA15069M7E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三道江

2025114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区内西北侧硬化地面内堆存约12万吨,通过筛选、磁选、球磨工艺加工钢渣剩余尾粉(以下简称钢渣尾粉),未依法采取防流失、防扬撒措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114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三道江村四组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区硬化地面内,拍摄钢渣尾粉堆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制作《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分别对总经理韩东成、现场负责人杨鹏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场区硬化地面内钢渣尾粉堆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事实。

2. 2025114日,法定代表人曹磊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分别提取总经理韩东成、现场负责人杨鹏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对象身份合法有效。                                                                 

3.2025114日,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是合法经营单位。

4.2025114日,查阅《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该钢渣尾粉属于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代码为(312-001-S01)证明:钢渣尾粉为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

5.2025126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置钢渣尾粉堆环境风险发票两张共计20895 。证明:处置钢渣尾粉堆环境风险产生的费用。

6.202618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北方未蓝(吉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属钢渣尾粉堆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BFWL-20251219002)报告显示未超标。证明:该钢渣尾粉堆未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7.2026115日由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二道江区分局出具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该地块属于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堆存钢渣尾粉地块属于建设用地。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520号)后,立即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端正,主动配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根据调查取证,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2钢渣尾粉实际处置费用为20895元,因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因此按十万元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300,000.00

1.个性裁量因素4个:1裁量因素为排放总量,裁量因子50吨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2裁量因素为违法情形,裁量因子已采取措施,裁量等级取值33裁量因素为受影响区域,裁量因子为建设用地,裁量等级取值34裁量因素为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因子为未造成环境污染,裁量等级取值3。总个性基准数值/N:(5+3+3+3)/4=3.5

2.共性裁量因素2个:(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3.修正裁量因素4个:(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11+0)/4=1

罚款金额=300000.00×3.5+1-1/10=105,000.00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伍仟元整(¥105,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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