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6〕6号
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2MA170C0AX6
法定代表人:朱*武
身份证号码:220502********141x
地址: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夹皮村二组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30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杨占魁、王珀对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一是公司院内有三台破碎洗砂设备,在设备机身上发现均有多处油渍外渗痕迹。二是使用过的16个10公斤装黄甘油的废油桶随意堆放在厂区内工具间门口(约30公斤)。三是场内西南方向发现1处土堆、2处沙堆,共约800立方米物料,物料堆露天堆存,未采取苫盖等污染防治措施。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0日及11月10日在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办公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示意图一份,现场违法行为照片一套,证明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姚任飞对存在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2025年10月30日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朱英武、厂长徐盛涛及生产负责人姚任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朱英武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
3.2025年11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企业在登记机关官方平台的网上登记信息并截取电子数据,经核查比对,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及相关指标,证明该企业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4.2025年11月21日,对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5.2025年12月16日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份,签订处置协议合同一份,证明企业已将危险废物进行转运及违法情形为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2025年12月16日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份,标明移出量为0.0367吨,证明危险废物排放总量为5吨以下。
7.2025年12月16日行政执法人员在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办公室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企业已依法将危险废物进行转运,并将场内料堆进行清运,已积极完成整改。
8.2025年12月16日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收据,证明该公司处置费用为人民币1000.00元整。
注:以上1、3、4、7证据制作单位均为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针对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计算方式如下: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该案件处罚上限为1,000,000.00元;下限为100,000.00元。
①总个性基准值:序号17;裁量因素一个,为1吨以下的,裁量等级取值1;1/1=1;
②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等级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等级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③总修正基准数值:裁量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0);二是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采取补救措施,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取值(0);(0-1-1-0)/4=-0.5。经采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该违法行为应处罚金额人民币1,000,000x(1+1-0.5)/10=150,000。
针对通化市东昌区红元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计算方式如下: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处罚金额的上限是100,000.00,处罚金额的下限是10,000.00,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法24:
①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个性裁量因子所处区域为三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二是行为发生时间为正常天气,裁量等级为2;(2+1)/2=1.5;
②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等级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等级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③总修正基准数值:裁量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取值(0);二是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值(-2);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取值(0)(0-2-1-0)/4=-0.75。
最终罚款金额=100,000×(1.5+1-0.75)/10=17,500。经采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该违法行为应处罚金额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167,5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电话: 3389217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59号 邮政编码: 13400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