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6〕5号
通化市东昌区小加贝建材商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220502MA175C435Y
经营者:贺*
身份证号码:220582********3123
地址:东昌区嘉安小区6号楼9号门市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对你商店物料堆放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商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商会大院内料堆苫盖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东昌区河南商会大院堆放场地院内有3堆河沙(其中靠近法院一侧长约10米、宽约6米、高约2.5米的沙堆约150立方米;中间长约8米、宽约4米、高约2米的沙堆约60立方米;靠近路边长12米、宽8米、高2米的沙堆约200立方米,共约400立方米)堆放,苫盖的防尘网已脱落,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无法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5年11月10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加贝建材商店堆放点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该商店存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11月10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加贝建材商店堆放点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该商店堆放点存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
3.2025年11月11日及11月13日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加贝建材商店堆放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该商店存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11月13日,通化市东昌区小加贝建材商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贺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员工任国华和郭洪香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该商店的法定主体资格。
5.2025年11月21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商店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有物料贮存场所建设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苫盖。
6.该商店于11月10日晚已对堆放的物料进行苫盖,11 月11日、11月24日和12月1日,执法人员多次复查,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发现现场物料已全部苫盖,证明该商店已完成整改。
7.2025年11月25日,行政执法人员调取的企业营业执照,证明该商店为个体工商户。
注:以上证据1、2、3、5、6制作单位均为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你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计算方式如下: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处罚金额的上限是100,000.00,处罚金额的下限是1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方式如下:最终罚款金额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 / 2)+(总修正基准数值 / 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法定上限 100,000.00 元,下限 10,000.00 元。
①总个性基准数值:序号 24,裁量因素 2 项。一是所处区域为三类功能区,裁量等级 1;二是行为发生时间为正常天气,裁量等级 2。计算式:(2+1)/2=1.5。
②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等级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等级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计算式:(1+1)/2=1。
③总修正基准数值:裁量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立即改正,取值 - 2;二是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积极采取,取值 - 2;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为个体工商户,取值 - 2;四是地区差异,取值(0);计算式:(−2−2−2+0)/4=−1.5。
最终罚款金额=100,000x(1.5+1-1.5)/10=10,000。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商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电话: 3389217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59号 邮政编码: 13400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