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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5〕30号>(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时间:2026-01-05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5〕30号 

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3677338361F 

法定代表人:曲洋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工贸小区车管所院内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1日期间,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有效《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7台车辆的CAL ID 和CVN代码与车辆出厂代码不一致,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1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现场采集的合格、有效的21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照片,现场勘查并制作的《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提取OBD发动机控制单位编码同为311GK64593720853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复印件212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3677338361F)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210705020330)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以及涉嫌出具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2.2024年12月3日,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人曲洋授权站长高义全权处理涉嫌出具虚假报告一案《授权委托书》一份;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数量证明文件一份;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报告单批准人任命的通知》一份;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9:35至10:40对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高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10:45至11:30对技术负责人王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12:22至13:10对报告审核员钟光利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15:05至15:25对法人曲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涉嫌出具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进行确认。                                                                                      

3.2024年12月1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9:57至10:10对报告审核员钟光利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1日期间出具的有效合格检测报告编号为22050301230217084021480321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费收据复印件193份;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费情况说明1份;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情况说明1份。证明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和收费标准进行确认。                          

4.2025年1月8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对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复查复核现场检查记录。证明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已改正。 

5.2025年4月25日,通化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一汽-大众有限公司作出通环协字〔2025〕1号《协助调查函》。提取吉ETD418、吉ET3311等16台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和CVN出厂代码。求证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及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和CVN出厂代码真实性。 

6.2025年8月13日,一汽-大众有限公司向通化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复函。证明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7辆在检车辆涉嫌出具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吉ETD418、吉ET3311、吉ETC790、吉ET2810、吉ETB131、吉ETB359、吉E9685) 

7.2025年8月15日,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7台在检车辆(吉ETD418、吉ET3311、吉ETC790、吉ET2810、吉ETB131、吉ETB359、吉E9685)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确认7台在检车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事实。 

8.2025年8月15日,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检车检车费收据。确认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检车辆收费标准。 

9.2025年10月2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对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复查复核现场检查记录。证明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已改正。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1月20日,送达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5〕28号)。2025年11月24日,通化市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出案件听证申请。2025年12月9日10时00分至10时 30分,案件听证会在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二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12月24日形成听证结论报告,认为申请人的听证理由不成立,原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4〕40号)后,立即进行整改,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未发现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确保了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端正,主动配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00,000.00元 

1.个性裁量因素1个:裁量因子5辆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总个性基准数值/N:5/1=5 

2.共性裁量因素2个:(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3.修正裁量因素4个:(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1-1+0)/4=-1 

最终罚款金额=500,000.00×(5+1-1)/10=250,000.00 

违法所得:该企业2022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1日期间共证实为7辆车出具7份虚假报告,每台环保检测费43.00元,共计301.00元,故违法所得共计¥301.00元。 

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零壹元整(¥30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联系人: 邸肖峰       联系电话:0435-33892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