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5〕29号
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0MA17KUOA8P
法定代表人:孙*文
身份证号码:220102********2859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金厂大街13号
2025年9月16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 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2台6t 天然气锅炉, 但现场已经建设完成3台20th 天然气锅炉,涉嫌存在生产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5年9月16日和9月17日,行政执法人员于吉林东 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吉 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和上级管理公司通 化市昌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对存在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
2.2025年9月16日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东 昌区医药特色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变更的复函,证明该公司由原“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化建设项目”变更为“东昌区医药特色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2025年9月16日,行政执法人员调取2020年国家环境 部印发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证 明该企业由建设2台6t/h 锅炉变为实际建设3台20t/h 锅炉属于重大变动。
4.2025年9月16日,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1份,证明此项目批复内容为2台 6蒸吨的燃气锅炉。
5.2025年9月16日,行政执法人员于东昌区医药特色产 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制作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安装完成3台20蒸吨燃气锅炉。
6.2025年9月17日,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通化市东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东昌区医药特色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通昌发改 字[2021]84号),”证明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额。
7.2025年9月17日,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孙浩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通化市昌 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李宏伟身份证复 印件各1份、通化市昌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权属关系材料1份,证明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等证据为凭。
8.2025年11月1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1.立即停止非环评批复内容的项目建设。2.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环评影响 报告文件的报批手续。
9.2025年11月18日,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与吉林省禾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证明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10.2025年11月25日,行政执法人员于东昌区医药特色 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制作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11.2025年11月25日,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企业在登记机 关官方平台的网上登记信息并截取电子数据,经核查比对,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及相关指标,证明该企业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1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 版)》(部令第16号)文件中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证明该企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注: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 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 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 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 定,计算方式如下: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 性基准数值/ N+ 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该企业总投资额为 398,658,900.00,处罚金额的上限为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为 19,932,945.00,处罚金额的下限为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为 3,986,589.00。
①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评文件等级,裁 量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值(1);二是环境保 护设施建设情况,裁量因子为开工建设阶段,取值 (2);(2+1) /2=1.5;
②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 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 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③总修正基准数值:裁量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量因 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0);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 子为采取补救措施,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量因子为 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取值 (0)(0-1-1-0)/4=-0.5。
最终罚款金额=19,932,945.00× (1.5+1-0.5) /10=3,986,589.00,经采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该违法行为建议处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捌万陆仟伍佰捌拾玖元整 (¥3,986,589.00)。
故对吉林东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批先建”的环境违法 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捌万陆 仟伍佰捌拾玖元整(¥3,986,589.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 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 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电话: 3389217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59号 邮政编码:13400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