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5〕22号
史*有:
身份证号码:220524********1255
地 址:东昌区金厂镇万峰路77号
2025年7月2日,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杨占魁、王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滑雪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滑雪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 2025年7月2日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滑雪场建设项目涉及到环境敏感区(天然林)地块卫星截图一张、天然林原址照片2张、天然林现址照片2张,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通化万峰滑雪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调查设计资料》中涉及天然林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滑雪场建设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4 块天然林 共计0.7323 公顷),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在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副总经理对存在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5年7月2日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通化市发改委项目批复一份、法人张春雨、副总经理史长有及副总经理林春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4.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在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完成滑雪场建设并已投入使用。
5.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的滑雪场建设项目涉及天然林补种照片一套4张,证明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已完成对占用的天然林补种工作。
6.2025年7月2日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完税证明,证明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
7.2025年7月2日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通化万峰滑雪场建设项目的批复,证明滑雪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8.2025年7月28日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由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调查设计资料一套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滑雪场建设项目涉及到环境敏感区(天然林),已完成对占用的天然林补种。
9.2025年7月28日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科正平工程技术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报告,证明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滑雪场建设项目已于2021年11月完成建设。
10.2025年8月5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1.立即停止运行滑雪场建设项目。2.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手续。3.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前滑雪场相关设施不得进行使用。
11.2025年8月5 日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通化市盛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证明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注: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针对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滑雪场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计算方式如下: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处罚金额的上限是200,000.00,处罚金额的下限是50,000.00,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①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评文件等级,裁量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值(1);二是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裁量因子为已建成未经验收,取值(1);(1+1)/2=1;
②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③总修正基准数值:裁量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0);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量因子为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取值(0)(0-1-1-0)/4=-0.5。最终罚款金额=200,000.00×(1+1-0.5)/10=30,000.00,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经采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该违法行为应处罚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故对吉林万峰实业有限公司滑雪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史长有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电话: 3389217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59号 邮政编码: 13400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