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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不罚决字〔2025〕2号>(通化县双龄矿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5-08-28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不罚决字〔20252 

通化县双龄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21054092772W  

法定代表人:于成福                      

地址: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                 

我局 2025  5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在未做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将生产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尾矿渣)约700立方米倾倒于大横道河北侧(原马当污水处理站西侧),用于回填马当村水毁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5月27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微微、张军(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对通化县双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提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客观情况;

2.5月28日执法人员提取企业对大横道河水毁地进行挖掘清理现场照片一套,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具体事实情况;

3.5月30日执法人员对通化县双龄矿业有限公司经理于兆江和生产经理孟相森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企业经理和生产经理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4.5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5.5月30日调取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法人无法到达,委托其生产经理协助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

6.5月30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企业法人及现场负责人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的《现场照片》1套,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7.5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通化县双龄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理于兆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生产经理孟相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配合办案人员符合法律规定;

8.5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二密镇政府关于马当村五组大横道河后水毁地情况说明》,证明企业回填尾矿渣行为非主观故意倾倒,而是马当村村民自发请求;

9.7月10日通化县二密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土地性质《证明》,证明企业回填水毁地位置土地性质为荒地;

10.5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通化县双龄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身份;

11.5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环评报告表》、《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表》、《排污许可登记表》各1份,证明企业手续齐全;

12.5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现场勘察照片一套,证明企业违法事实;

13.通化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2025年2月18日和2025年5月20日大横道河下游断面地表水监测报告,证明企业磁选铁尾矿砂回填水毁地复垦对下游地表水没有影响;

14.2025年6月6日企业与三方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证明企业开展一般固废(尾矿渣)回填水毁地风险评估工作,2025年7月10日报告编制完成并交付,鉴定时长共计34天;

15.2025年7月10日,企业提供《利用通化县双龄铁矿有限公司磁选铁尾矿砂回填水毁地复垦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证明企业应马当村村民要求向附近河道(大横道河)回填的尾矿渣,未造成环境污染,回填行为符合《一般工业工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 20258月19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5]23),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821日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2025年6月6日,通化县双龄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科环境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由中科负责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6月26日取得专家意见,7月10日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交付,同日提交至通化县分局,报告结论为“企业生产筛分出来的700立方米的铁尾矿砂(俗称尾矿渣)用于水毁地回填复垦复耕是可行的,不需要挖掘清除。”,同时评估报告中附有监测报告证实你单位该回填行为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通化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2月份、5月份恒德河(大横道河下游断面)监测报告,证明自2025年3月份尾矿渣回填后,未对河流水质造成影响;二密镇政府提供证明,证实此地块土地性质为荒地;你单位接受检查第一时间对回填区进行清理挖掘,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直至风险评估报告出来后才停止清挖行为。

鉴于你单位将生产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尾矿渣)约700立方米倾倒于大横道河北侧(原马当污水处理站西侧),用于回填马当村水毁地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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