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5]20号
通化县双龄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21054092772W
法定代表人:于成福
地址: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尾矿库下游污染治理设施(回水池)未做好防渗漏措施,有生产废水渗出,流入附近河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5月27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微微、张军(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对通化县双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提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客观情况;
2.5月30日执法人员对通化县双龄矿业有限公司经理于兆江和生产经理孟相森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企业经理和生产经理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5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4.5月30日调取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法人无法到达,委托其生产经理协助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
5.5月30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企业法人及现场负责人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的《现场照片》1套,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6.5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通化县双龄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理于兆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生产经理孟相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配合办案人员符合法律规定;
7.5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通化县双龄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身份;
8.5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环评报告表》、《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表》、《排污许可登记表》各1份,证明企业手续齐全;
9.5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现场勘察照片一套,证明企业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8月19日下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5]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年8月21日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已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企业回水池未做好防渗措施的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0.00
1.个性裁量基准1个:裁量因素为1,裁量因子未建设监测井或未采取有效防渗漏等措施,裁量等级取值3。总个性基准数值/N:3/1=3
2.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3.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0-1-1+0)/4=﹣0.5
最终罚款金额=200,000.00×[3/1+2/2+(0-1-1+0)/4)/4]/10=70,000.00元,按照罚款金额行政处罚幅度(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未超出限额。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