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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5〕22 号>(通化市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5-08-18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通市环罚告字〔2025〕22

通化市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3MAEDAWPM59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三道江村四组                                        

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5428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租赁通化市泰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厂房内,涉嫌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黄金尾矿渣提取残余黄金项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42856日5月9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取得《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证明:通化市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现场情况及具体实施过程。

2、2025年4月28日和5月6日,执法人员提取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法人董伟、现场负责人矫文军、技术负责人王业松、厂长孔祥波的身份信息。

3、2025428取得现场照片及音像资料14份。证明:通化市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4202559日,取得通化市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置生产设备等相关证据6份。证明:通化市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5、2025年6月16日,取得江苏正兴土地房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通化市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苏正兴资评报字(2025)第70号)。依据该报告书显示通化市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共计为壹佰壹拾柒万壹仟久佰元整(1.171.900.00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一级)七、有色金属矿采选09,项目类别(二级)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该项目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行业类别(一级)贵金属矿采选092,行业类别(二级)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该行业应该办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环评文件等级;裁量因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裁量等级取值3。(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进程;裁量因子: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取值4。2.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值-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

即: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171.900.00×5%=58.595.00元

总个性基准数值/N:(3+2)/2=2.5

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4:(0-2-2+0)/4=﹣1

罚款金额=58.595.00×(2.5+1-1/10=14.648.75

故违法行为罚款共计角伍分(14.648.75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角伍(14.648.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电话: 3389217                               

 址:通化市龙泉路59号      邮政编码:13400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