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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5〕18号>(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5-08-08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字〔202518

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2753635983U

地址:通化市福明路988 

法定代表人:王全蓉 

我局于 2025  05  1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利用提取车间南侧排水渠中地下排口,私设材质为PVC,直径约10cm的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地下暗管连接厂区观测井北方向的水泥管道,直线距离约42米,经主管道排入厂区西南侧墙外过路涵洞后汇入董窑沟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 2025511日在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一套、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厂区内观测井中流淌呈深褐色并伴有刺鼻中药味的水流。

2.2025513日在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法人、设备部长对存在违法事实进行确认。

3.2025513日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王全蓉及设备部长温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投资金额。

4.2025521日在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2025616日在通化市东昌区政府4028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生产负责人:金钟铉、提取车间操作工人:熊士浩),证明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提取车间操作工人对存在违法事实进行确认。

6.2025618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提取车间的暗管进行封堵并停止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510,在时限内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 2025723日送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5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故本条违法行为处处罚金额的上限是1000000.00,处罚金额的下限是200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

1.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三个,一是废水类别,裁量因子为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二是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1小时以上不足3 天,取值(2);三是日排放量,裁量因子为不足一吨(一般排污单位);取值(1)(3+2+1/3=2

2.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3.总修正基准数值:裁量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0);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因子为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取值(0)(0-1-1-0/4=-0.5

罚款金额=1000000.00×2+1-0.5/10=250000.00

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话: 3389217            

 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59号  邮政编码: 13400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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