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5〕16号
辉南县盛德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MA17M8CL5D
地址:辉南县样子哨镇利民村
我局于 2025年 6月 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石灰石矿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13日对辉南县盛德矿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拍摄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证据》1套,证明对该企业进行现场勘察;
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13日对辉南县盛德矿业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1份,证明企业的合法性;
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13日对辉南县盛德矿业有限公司提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在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身份合法;
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 13日对辉南县盛德矿业有限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一套,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
5、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25日对辉南县盛德矿业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企业违法事实进行询问和得到确认;
6、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 25日对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辉南县供电公司调取的用电流量数据1套,证明辉南县盛德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状态。
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
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数值/4]/1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
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评文件等级,裁量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值(1),二是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裁量因子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取值(1);
总共性基准数值: 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总修正基数值: 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0),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 ),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因子为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
1,000,000.00×[1+1-0.5]/10=150,000.00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因此罚款金额为20万元。
2025年7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5】1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