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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5〕15号)<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时间:2025-07-15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字〔202515

 

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23574085680R

  地址:辉南县朝阳镇永康路10号                    

    我局 2025  4  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15出水口水样检测COD项检测值为940mg/L,排污许可要求排放限值COD项500mg/L。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辉南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25006S),证明2025年4月15日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污水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

    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 18日对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拍摄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证据》1套,证明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的违法行为;

    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22日对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1份,证明企业的合法性;

    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22日对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取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220523574085680R001X,证明企业污水排放浓度标准;

  5、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22日对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污水处理站操作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证明在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当事人身份;

    6、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22日对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取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鄂雁来配合案件调查的合法性;

    7、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22日对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辉南县供电公司调取的用电流量数据1套,证明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状态;

    8、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22日对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企业违法事实进行询问和得到确认。

    9、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对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调取改正后《检测报告》编号:(HJ2025008S)证明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通过改正已达标排放。

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依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

  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数值/4]/1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

  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五个,一是超标因子,裁量因子为一个,取值(1),二是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不足5天,取值(1);三是废水类别,裁量因子为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四是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子为超标倍数2倍以下,取值(1);五是水日排放量(无废水排口计量数据的,按该企业设计处理水量计算),裁量因子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取值(2);

  总共性基准数值: 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总修正基数值: 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因子为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

    1,000,000.00×[1.6+1-1]/10=160,000.00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罚款幅度”,因此处罚金额为20万元。

    20255 23我局对你公司下达《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202518,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我局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