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5〕11号
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0MACH046Y1D
地址:通化市通化开发区自安路2099号(通化市农药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 孟祥坤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11月24日期间出具了331份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的检测报告,涉嫌存在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采集的现场检查环境违法行为照片一套;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的《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提取的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的检测报告331份,证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在你公司办公室对法人孟祥坤和经理张东辉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25年1月2日在你公司办公室对环保检测具体负责人员金思诚进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事实进行询问并得到确认。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孟祥坤身份证复印件、张东辉身份证复印件、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230705020320)各一份;2025年1月2日提取你公司技术负责人金思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企业法人、工作人员身份合法,检测资格合法。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提取的《关于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数量的证明》一份,证明你公司开业至2024年11月24日出具有效、合格检测报告的数量是1903份;5.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日提取的你公司《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动车检验检测价格情况的说明》一份;2025年1月14日提取你公司《关于通化市龙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检测费用收取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在你公司进行环保检测并出具有效、合格检测报告的机动车均收取100元环保检测费。6.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你公司已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送达了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5〕1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于2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并于3月18日举行听证会。主要申辩理由:一是使用OBD作弊不是企业主动所为,是汽车修理厂采取的方法,作为检测企业对CAL-ID码无法鉴别;二是OBD作弊不影响尾气指标检测数据;三是其他地区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比较轻;四是企业刚开业半年,没有盈利。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申请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认为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维持拟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500,000.00元
总个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一个为数量,裁量因子5辆以上,取值5。总个性基准数值/N:5/1=5
总共性基准数值: 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 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因子为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1-1+0)/4=﹣1
最终罚款金额=500,000.00×(5+1-1)/10=250,000.00
违法所得:该公司共为331辆车出具331份虚假报告,收取环保检测费为100元/辆,故违法所得共计¥33,100.00。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叁仟壹佰元整(¥33,1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